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未及时回收废旧农用薄膜。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者为个人的 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农药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未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 并将其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 并对农药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农药销售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照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在乡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中,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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