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九条、玉溪市、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水行政、湖泊管理等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抚仙湖及入湖河道的水污染防治 监管力度、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 第三十条.玉溪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湖泊管理等部门。建立抚仙湖及入湖河道、拦蓄带水质动态监测预警体系和信息平台.统一监测标准和方法 统一布设监测站点和网络、统一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实现监测信息共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抚仙湖及入湖河道水环境状况,第三十一条、抚仙湖流域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重点水污染物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并监督实施.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应当依法填报有关排污信息,第三十二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 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 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外。依法逐步取缔原有入河排污口,第三十三条,玉溪市.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城镇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统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和运行维护、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实现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全覆盖、分类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农村延伸覆盖,将农村生活污水接入城镇管网。不能纳入城镇管网的应当按照相关处理标准建设集中式处理设施,不具备集中收集处理条件的。应当净化处理或者资源化利用、第三十四条 抚仙湖流域城镇实行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从事工业 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第三十五条。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拦蓄带管理制度、完善抚仙湖拦蓄带蓄水。泄水设施建设和管理.促进农田退水.初期雨水.中水的回用和净化,防止污水直排入湖。第三十六条,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健全全流域生活垃圾收集转运体系.完善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处置 推动生活垃圾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三十七条,玉溪市,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卫生户厕建设。在乡村活动场所等公共场所和人口集中区域、完善卫生公厕布局。加强农村改厕与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第三十八条,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水行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抚仙湖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强化源头减量 控制和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科学处置农用薄膜 农作物秸秆 农药包装等农业废弃物。推进湖外水资源循环利用 开展农田灌溉退水治理 完善回灌回用配套设施,提高农田尾水回用率。控制地表径流农业污染,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抚仙湖生态保护缓冲区 绿色发展区内畜禽零散养殖户自愿退出畜禽养殖 第三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设置的废弃物储存、处理设施或者场所.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堆放的废弃物产生污水渗漏 溢流和废弃物散落等造成生态环境污染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做好抚仙湖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 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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