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抚仙湖保护.防治水污染 保护和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抚仙湖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抚仙湖流域,是指以抚仙湖水体为主的集水区域.不含星云湖子流域 主要涉及澄江市.江川区.华宁县。第三条。抚仙湖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 不搞大开发 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优化。调整流域经济社会发展与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抚仙湖最高运行水位为1723.35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最低运行水位为1721 65米,抚仙湖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 2002。规定的I类水标准保护、入湖河道水质按照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分类保护。第五条、抚仙湖保护应当划定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 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划定 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湖滨生态红线是指具有生态功能的湿地,林地,草地 耕地 未利用地等湖滨空间的管控边界线 湖泊生态黄线是指实现湖泊生态扩容增量。维持生态系统稳定的缓冲空间管控边界线.第六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划定的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确定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和绿色发展区 生态保护核心区是指湖滨生态红线以内的水域和陆域。含孤山岛。生态保护缓冲区是指湖滨生态红线与湖泊生态黄线之间的区域 绿色发展区是指湖泊生态黄线与湖泊流域分水线之间的区域。玉溪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的具体范围。并在最高运行水位线 湖滨生态红线,湖泊生态黄线设置界桩。标识,第七条。抚仙湖保护实行河。湖、长制,河,湖 长的设置,职责和工作机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抚仙湖入湖河道实行名录管理制度.入湖河道管控范围,管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抚仙湖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科学知识 引导公民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践行生态文明理念,自觉履行抚仙湖保护义务 倡导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抚仙湖保护法律法规和抚仙湖保护知识宣传活动,营造保护抚仙湖的良好氛围、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抚仙湖保护法律法规和抚仙湖保护知识的宣传.并依法进行舆论监督,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抚仙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和监督抚仙湖保护提供便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抚仙湖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对抚仙湖保护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