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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规划与管控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统领、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的流域规划体系。充分发挥规划对推进抚仙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科学有序统筹安排抚仙湖流域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 并与生态保护核心区 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划分和管控相衔接。与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抚仙湖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是抚仙湖保护和科学利用的规划依据 水环境保护治理、水资源利用,旅游发展,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风景名胜区等其他规划应当与抚仙湖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相衔接,第十八条,生态保护核心区实行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提升水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引导人口和产业逐步退出.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干扰 筑牢湖泊生态安全底线、第十九条 生态保护核心区实行正面清单管控。禁止开展与抚仙湖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防洪防护安全工程、生态工程,环境监测,执法船停靠码头和步道,廊道,绿道公共设施建设.已经建设的与抚仙湖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应当限期迁出,对原住居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迁出 暂不具备退出条件的.严格管控,可以开展必要的房屋修缮和污水处理等配套公共设施建设 做到垃圾.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确保不让垃圾,污水入湖.开展科研.考古。影视拍摄和大型水上体育等活动的,应当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将生态保护核心区划定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并设置明显的标志。第二十条。生态保护核心区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排污口、二,新建,扩建或者擅自改建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设施、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除外,三 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等侵占水体.缩小水面的行为。四、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或者破坏渔沟.渔洞。五、倾倒、堆放.贮存工业、有毒有害废弃物等污染物,六.新增住宿,餐饮等经营服务活动、七,在划定区域外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等,八,围堰,网箱,围网养殖。暂养水生生物.九。使用机动船。电动拖网或者污染水体的设施捕捞,十、违反垂钓管理规定垂钓。十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网具捕捞、十二 擅自采捞对净化水质有益的水草 底栖生物和其他水生植物,十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水利,水文 航标、航道,渔政.科研,气象、测量,环境保护。执法船停靠码头等公共设施 十四 将蓄电池置入水中进行灯光诱捕.十五、在抚仙湖水体,入湖河道。湿地清洗车辆 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或者使用洗涤用品,十六 乱扔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等生活垃圾.十七,露营.野炊,烧烤.篝火。十八,擅自设立广告牌。宣传牌、十九.畜禽养殖,放牧、二十,使用泡沫制品,轮胎等简易浮动设施载人入湖,二十一 生态保护缓冲区禁止的行为.第二十一条,生态保护缓冲区实行负面清单管控.与生态功能定位不符的开发性 生产性建设活动应当逐步退出 引导人口和产业有序退出、增强湖泊生态系统净化能力。调节能力和修复能力.最大限度降低入湖污染负荷,实现湖泊生态扩容增量、生态保护缓冲区的集镇空间只减不增 小区、村庄建设面积只减不增,依法经批准开展必要的乡村振兴.美丽乡村设施建设和民房修缮建设等。不得突破村庄规划确定的边界以及管控要求,已建成的商品住宅.宾馆.酒店,在不扩大原有规模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必要的修缮 相关修缮活动应当严格管控,提升环保标准 确保垃圾.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生态保护缓冲区严格控制各类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空间的占用和扰动 确保依法保护的湿地。林地,草地。耕地,未利用地等生态空间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降低,第二十二条,生态保护缓冲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 扩建工业项目 二.新建 改建,扩建商品住宅 宾馆,酒店等商业性质的开发项目 新建房屋开展民宿。三,新增移民搬迁安置项目。农村居民回迁安置项目。原住居民已拆迁待安置的项目除外,四,改建,扩建移民搬迁安置项目、农村居民回迁安置项目、五,新建 改建,扩建排污口。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除外 六.绿色发展区禁止的行为 生态保护缓冲区所有搬迁安置项目应当远离抚仙湖水体.并制定严格的环保措施 确保垃圾。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第二十三条.绿色发展区应当控制开发利用强度 调整开发利用方式。实现流域保护和开发利用协调发展。以提升生态涵养功能、促进富民就业为重点.建设生态特色城镇和美丽乡村。构建绿色高质量发展的生产生活方式.严格管控建设用地总规模,推动土地集约高效利用,现有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企业应当全部迁出抚仙湖流域,第二十四条,绿色发展区禁止下列行为,一 新建、改建 扩建污染环境,高耗水 高耗能 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项目。二,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废水,污水 三。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 城镇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或者将含有可溶性剧毒废渣直接埋入地下.四,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明确抚仙湖保护范围的有关界桩。标识或者抚仙湖保护其他相关标识标牌.环卫设施、五。生产。销售。使用杀鼠剂以外的限制使用类农药和含磷洗涤用品,六,损坏景物、破坏自然景观和园林植被。古树名木.七、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明令淘汰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塑料袋等塑料制品,八。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九、毁林。毁草.十 畜禽规模养殖,十一,新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十二 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十三.违法猎捕。杀害。买卖野生动物。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抚仙湖流域内的项目建设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坚持污染治理设施、节水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污染治理设施。节水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二十六条,抚仙湖流域内因生态环境保护需要迁出的项目或者原住居民。应当按照公平合理 妥善安置的原则 依法给予补偿。第二十七条。抚仙湖水域不得使用机动船和水上飞行器.但经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进行科研,执法、救援的除外。现有的燃油机动船应当逐步更新为清洁能源或者新能源动力船,入湖船舶应当根据需要配备油污防渗,防漏,防溢和垃圾收集设施、垃圾和废油,残油应当回收上岸、实行分类 集中处理.禁止排入水体 抚仙湖水域实行船舶入湖许可制度,从严控制船舶入湖数量。新增,改造,更新船舶应当经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相关证照 经批准入湖的船舶应当服从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配备救生等安全设备.严禁超载,渔业船舶不得擅自进行捕捞以外的其他水上交通运输活动.第二十八条。禁止在抚仙湖沿湖面山开山采石、挖砂取土、兴建陵园墓地 连片房地产开发、抚仙湖流域允许采石,挖砂取土的范围.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生态环境.林草等部门和湖泊管理机构划定,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开采者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依法依规进行治理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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