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餐饮服务第二十七条、餐饮服务企业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许可证照。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和每笔供货清单,按照采购品种,进货时间先后顺序建立采购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相关采购记录、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餐饮服务提供者购置.使用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供应的餐具.饮具的 应当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资质证明与餐具,饮具消毒合格证明.每笔采购清单 相关证明和采购清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消毒餐具饮具使用期限到期后六个月 第二十八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确保安全无害。遵循不用或者少用的原则、在技术上确有必要时方可使用 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将食品添加剂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示.食品添加剂 字样,与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等分开存放,妥善保管 并建立使用台账。第二十九条、尊重传统饮食文化习惯。地方特色餐饮食品传统使用的中药材品种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收集。整理并公布,第三十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保障消费者对食品加工安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通过设立透明式、开放式,视频监控式厨房或者参观通道等形式,向消费者展示食品加工制作关键过程.接受消费者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