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食品安全保障,第一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第三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组织实施监测。第三十二条。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开展监测工作,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 采集的样品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及相关产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确定本行政区域的监督管理重点,依法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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