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擅自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园 公共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商业性广告、传单,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对广告.传单散发者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散发活动组织者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未按照规定地段 时限和范围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次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沿街门店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或墙体外立面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宣传,推广商品或者服务。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机动车经营者擅自利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 公共停车场、位。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从事机动车展销和拍卖等经营活动,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划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擅自设置 取消停车泊位或者擅自设置隔离墩.地桩.地锁,升降杆等障碍物阻挠,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公共停车泊位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划分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对有违法所得但不能计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占用公共场地的停车泊位地面硬化铺装或者标志标线出现缺损 剥落,其所有人,管理人未及时维护,修整。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未及时清除渣土,淤泥。枝叶等杂物,废弃物。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市、县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阻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