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促进文明城市建设、创造整洁优美,生态宜居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的城区。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以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持续打造干净、整洁 有序,安全的城市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推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业的市场化,社会化进程.应当建立健全数字化平台管理功能,利用信息化手段.实施动态监测,统筹调度。及时处理和考核评价,提升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水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公安 商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 增强公众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广播 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 应当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宣传、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 优美,文明、和谐城市环境的权利.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 应当尊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 阻挠其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或举报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并向社会公布。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 省相关规定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