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绿地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按照相差面积所在区域基准地价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变绿化规划用地性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按照改变的绿地面积每平方米每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处以罚款.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绿地管理养护责任人未履行管理养护责任或者养护不当造成绿地严重损害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通报批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按照被砍伐树木价值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超越批准期限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按照临时占用的绿地面积每平方米每日三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损坏城市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有第一项规定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有第二项规定行为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有第三项规定行为的。按照设施造价的二倍处以罚款,四,有第四项规定行为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有第五项规定行为的、对组织者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六,有第六项规定行为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七.有第七项规定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第四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