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市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和谐宜居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城市高质量发展 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 市本级 范围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的原则、融合岭南文化、龙母文化.六堡茶文化.西江风情等元素,秉承传统山水城市格局,赓续城市历史文脉、塑造依山傍水的风貌特色、展现老城市新活力、第四条,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市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城市绿化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随城市绿化面积和管理成本的变化而相应调整.保障城市绿化工作所需经费,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城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发展改革 公安,财政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林业.城市管理监督、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第五条,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城市绿化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自建,捐赠,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开展城市绿化科学研究 推广先进技术.保护植物多样性,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投诉和举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