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绿化事业发展 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和谐宜居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城市高质量发展 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市本级.范围内城市绿化的规划 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的原则,融合岭南文化、龙母文化.六堡茶文化、西江风情等元素,秉承传统山水城市格局,赓续城市历史文脉,塑造依山傍水的风貌特色,展现老城市新活力。第四条,市 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 将城市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城市绿化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随城市绿化面积和管理成本的变化而相应调整。保障城市绿化工作所需经费,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城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 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林业.城市管理监督、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市 城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城市绿化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自建,捐赠 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开展城市绿化科学研究 推广先进技术,保护植物多样性,提高城市绿化水平。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投诉和举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