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开发建设第九条 管委会应当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会同增城区人民政府依法编制增城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增城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应当明确战略目标,产业发展 空间布局。生态保护等内容,管委会应当坚持全市规划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原则 依据上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增城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统筹规划生产、生活,生态等各类功能分区,保障重大公益性项目 跨区域项目规划选址工作的落实,促进产业发展和人居环境改善。推进产城融合.城乡融合 管委会应当建立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定期评估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实施情况。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增城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应当科学推进增城开发区交通,能源、信息,供排水 地下综合管廊。防灾减灾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安全高效 保障有力的基础设施体系,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广州东部一体化发展 加快建设增城开发区与市中心城区、珠江口两岸城市、港澳地区之间的快速交通网络.促进交通基础设施与园区的有效衔接、管委会应当会同增城区人民政府推进智慧城市建设、运用互联网 云计算,智能传感 卫星、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完善现代化市政基础设施智能网络.推进建设智能化的交通.电网.气网和供排水保障系统,构建城市智能运行模式和智能治理体系、提升城市功能品质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增城开发区的建设发展用地.对增城开发区范围内列入省市级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建设用地指标,管委会应当在以下方面对增城开发区的土地利用依法实施管理。一 确保土地利用以产业用地为主导.建设用地应当优先用于重点发展的产业、二.加强公共配套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用地保障 提高生产性服务业用地比例 适当增加生活性服务业用地供给、三。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动态评估制度。从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土地投资强度和综合效益等方面进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四,建立存量用地二次开发利用制度。通过提高容积率 厂房分割转让.收储合理补偿、土地整合开发等方式探索留用地和低效工业用地的开发利用模式,拓展产业发展空间,土地利用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管委会依法依规制定实施,第十二条,增城开发区应当依法落实企业土地使用退出机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项目监管协议中明确约定土地退出情形,当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情形发生时,出让方或者出租方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增城开发区应当严格资源节约和环境准入条件 发展节能环保产业 推动节能环保材料和新能源技术的应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清洁生产,进行园区循环化改造.建设生态工业园区、引导产业结构向绿色,低碳、循环方向发展,在编制增城开发区建设和开发利用等相关规划时、组织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跨区域项目需要占用增城开发区用地或者其地下空间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办理项目选址手续前。征求管委会,属地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管委会 属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答复。第十四条,增城开发区应当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均衡配置,打造城乡产业协同发展先行区、建设国家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增城开发区应当依托自然生态 历史文化 特色农业等旅游资源、开发文化旅游项目,开展民俗 公益等特色活动.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山水文化宜游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