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其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以下简称增城开发区,的规划,建设、发展。管理.服务等活动.第三条,增城开发区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开放引领,绿色发展 产城融合和创新驱动原则.立足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高附加值服务业、吸引先进制造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全面建设广州东部枢纽、打造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广深联动发展示范区和粤港澳大湾区新兴智造高地.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议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增城开发区建设发展的重大问题,并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增城开发区的建设发展情况。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增城开发区建设发展的指导、制定支持增城开发区建设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 依法建立增城开发区事项报批绿色通道 第五条,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增城开发区的管理机构,在增城开发区行使市人民政府交由行使的管理权限,负责增城开发区的建设、发展、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管委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实施增城开发区建设发展的政策文件,二.会同增城区人民政府编制和实施增城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 三、对增城开发区的土地利用依法实施管理 四.负责增城开发区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招商引资。经济统计和企业服务等工作 五。负责增城开发区自然资源。安全监管等综合管理工作.六 国家、省。市依法赋予的其他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制定公布交由管委会行使的市级经济,建设管理权限目录,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评估、动态调整,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承接的市级经济.建设管理权限的实施情况、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现场指导、日常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指导和监督,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增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增城开发区的财政支持力度,管委会应当加大资金筹集,为增城开发区的建设发展提供财政保障、第七条.管委会依托增城区人民政府以合署办公等方式实施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 促进开发区与行政区协调发展。管委会应当在管理体制。审批服务和运营模式等方面进行创新.建立健全适合增城开发区发展需要的管理模式 委托社会组织承接专业性、技术性或者社会参与性较强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 支持各类市场主体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依法参与增城开发区的投资建设、资源配置使用以及运营服务等活动,第八条.本市地方性法规有关规定不适应增城开发区发展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就该规定在增城开发区的适用作出调整决定,本市政府规章有关规定不适应增城开发区发展的,管委会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就该规定在增城开发区的适用作出调整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