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殡葬服务业及用品管理第二十六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向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开展殡葬服务经营活动。第二十七条。殡仪馆 殡仪服务站 公墓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范围提供遗体接运 遗体殡殓、遗体殡仪,遗体冷藏,灵堂租用 遗体火化、骨灰存放。公墓墓位.格位、和墓位 格位.管理等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服务活动,第二十八条.遗体接运 遗体殡殓。遗体殡仪,遗体冷藏,灵堂租用 遗体火化.骨灰存放、公益性墓位、格位,和墓位,格位,管理等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非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骨灰盒,花圈、寿衣等主要丧葬用品价格实行购销差率管理,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在经营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及网站公示服务程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不得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拆分服务项目收费.不得强制推行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得捆绑消费,第二十九条,殡葬服务机构提供殡葬服务,应当与丧事承办人签订殡葬服务合同,殡葬服务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基本情况,约定殡葬服务项目名称。内容,收费标准、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内容.火葬场应当在准确核对死者、丧事承办人信息,确认死者特征、保证火化对象与死者信息一致后,与丧事承办人签订火化合同,并在火化遗体后,免费发放火化证明,公墓单位应当凭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与丧事承办人签订墓位使用合同、按照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价格提供墓位。第三十条。自治县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行业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建立殡葬服务数据平台.为公众提供殡葬信息服务 第三十一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规范服务.不得指定殡葬服务用品和项目 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二、文明服务 善待逝者、不得损毁。灭失遗体或者骨灰,不得非法利用遗体,三,加强殡葬服务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保持设施设备的整洁和完好,四,加强殡葬服务场所,含公墓区、的卫生和安全管理。以及绿化.美化工作、五、及时对防腐设备和遗体防腐产生的废水进行消毒处理.防止环境污染。六 在醒目位置公示遗体接运.遗体冷藏 遗体殡殓。遗体整容。遗体防腐,遗体火化等技术规范、操作流程,服务程序和质量标准、第三十二条,殡葬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索取财物。殡葬从业人员对殡葬服务场所中妨碍公共秩序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或者制止 第三十三条,禁止制造.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第三十四条,禁止在城市主干道两侧.交通枢纽周边,风景名胜区 公园,城市主要景观设施和旅游景点周边设置殡葬用品销售点,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墓碑、禁止在火葬区生产、出售棺材 鼓励开发和使用环保节能殡葬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