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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在自治县的丧葬事宜或者其遗体 骸骨,骨灰。需要出入境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应当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节约土地.保护环境。便民惠民.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原则。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制定殡葬改革发展规划,保障殡葬事业财政投入,应当把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火葬场 公墓。骨灰堂等基本殡葬服务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完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 第五条.自治县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自治县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族宗教、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林业。水行政、文化旅游.交通,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 生态环境。人力社保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殡葬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殡葬管理工作,第六条.每年清明节为殡葬改革宣传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殡葬信息上报工作、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文明,环保,节俭办丧事、第七条.人口稠密 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区域、应当划定为火葬区,实行火葬,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区域、允许土葬,火葬区和土葬区的划定及调整.由自治县民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并按照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六条规定报审后、公布实施,城市化水平较高 具备殡葬基本服务设施的城镇和集镇区域,可以划定为文明治丧示范区。文明治丧示范区的划定,由自治县民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第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 耕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 文物保护区.三、集中式供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农村分散式取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四。河流堤岸外沿 水库库岸向外五百米以内 五.铁路,高速公路 国省道两侧三百米以内 六。中心城区,乡镇规划区域,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 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以外、其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第九条、实行惠民殡葬政策。将遗体接运,遗体殡殓,遗体殡仪、遗体冷藏。灵堂租用,遗体火化和骨灰存放等基本殡葬服务项目逐步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范围、建立殡葬救助制度,对低保.特困人员 重点优抚人员等实行殡葬困难救助.建立殡葬改革激励引导机制.对实行火葬、抛撒骨灰 土葬区深埋不留坟头等节地生态安葬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补助.第十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土葬区公民 国家规定可以土葬的十个少数民族公民、宗教教职人员自愿实行火葬的 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一条,鼓励殡葬行业协会健康发展,发挥行业自律和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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