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查处,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服务管理用房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一条,物业服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八项规定。泄露业主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将一个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擅自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四。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拒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一。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按情节轻重,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赔偿损失。二,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三,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第十项和第十三项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四、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五、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二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查处,第七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部门 专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