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六十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约定、按照规划用途合理.安全使用物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二.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三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四,擅自利用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六。违反国家规定,制造,储存,使用、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七 电动自行车 电动摩托车,电动平衡车及其蓄电池在室内公共区域 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或者室内停放 充电,八 擅自拆改供暖 燃气管道和设施、九、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十 制造 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十一,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十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十三.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十四、违反规定出租房屋 十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以上行为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投诉。举报.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行政执法机关报告.第六十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 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物业服务人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人应当将装饰装修的时间 地点等情况在拟装饰装修的物业楼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和监督,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相关规定进行装饰装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第六十六条。新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技术标准.专业技术规范和相关运营单位意见建设水.电,气 热以及通讯等专业设施设备,并经相关供能运营单位验收合格,待质保期满后移交 投入使用的项目,依法依规移交给专业供能运营单位,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专业运营单位不得拒绝接收 第六十七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 供热等专业运营单位.应当按以下规定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内相关设施设备 业主自行增加的设施设备除外,的维修.养护和更新,一、业主终端计量水表及以外的供水设施设备,二,业主终端计量电表及以外的供电设施设备,集中设表的。为用户户外的供电设施设备。三.业主燃气用具 连接燃气用具专用燃具连接软管以外的燃气设施设备,四,已实行分户控制的 入户阀门外。含入户阀门、热计量表,的供热设施设备,未实行分户控制的。热用户建筑热力入口阀门外.含阀门,的供热设施设备,五、业主楼外排水井及以外的排水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对专业设施设备进行维修 养护和更新改造、进入物业服务管理区域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妨碍其正常作业。第六十八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对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的电梯,消防设施等易于发生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和部位加强日常巡查和专业维保、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第六十九条 建筑物专有部分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相关业主应当及时采取修缮以及其他消除危险的安全治理措施 业主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可以由物业服务人报经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同意,或者按照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约定 代为维修养护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 费用由业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