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引导第八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旅游发展规划和本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和冰雪旅游、避暑旅游 乡村旅游.工业旅游,文化旅游等特色旅游发展和重大旅游项目专项规划.在征求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意见后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区域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第九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第十条,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在编制和调整与旅游业发展相关的规划时 应当征求旅游主管部门意见.在土地利用。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 合理预留旅游业发展空间 第十一条。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根据评估情况和公众意见、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十二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资源管理和动态更新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分类和评价,适时补充 更新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开、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组织挖掘具有区域特色的红色文化,历史文化.工业文化 地域文化.民俗文化等资源的旅游开发价值。推进文物建筑等旅游资源的盘活利用。推动以文塑旅,以旅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