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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旅行社经营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经营活动中 进行虚假宣传 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 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五条,旅游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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