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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 从事旅行社经营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经营活动中.进行虚假宣传 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五条。旅游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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