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旅游需求、打造文化旅游名城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旅游业发展的规划引导,政策扶持.产业促进、服务和管理等活动 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市旅游业发展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创新发展.融合发展。生态优先.安全保障、实现旅游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第四条。本市应当充分发挥生态。气候,人文.历史,工业,艺术.民俗等旅游资源优势 突出中心区位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结合国际汽车城 现代农业城、双碳.示范城,科技创新城,新型消费城和文化创意城建设,发展全域旅游.促进文旅融合,产业融合。产城融合,培育壮大产业规模、打响长春特色旅游品牌,提升城市吸引力.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业的组织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建立促进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 统筹解决旅游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本辖区内的旅游业发展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旅游业发展相关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游业发展相关工作.第六条、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统筹协调 综合指导、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经营自律规范和相关服务规范,引导企业诚信经营,依法开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