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旅游需求、打造文化旅游名城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旅游业发展的规划引导,政策扶持、产业促进,服务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市旅游业发展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创新发展。融合发展.生态优先,安全保障.实现旅游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第四条,本市应当充分发挥生态,气候、人文.历史 工业 艺术。民俗等旅游资源优势 突出中心区位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结合国际汽车城,现代农业城。双碳,示范城。科技创新城 新型消费城和文化创意城建设.发展全域旅游.促进文旅融合,产业融合。产城融合、培育壮大产业规模。打响长春特色旅游品牌、提升城市吸引力。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业的组织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建立促进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旅游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本辖区内的旅游业发展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旅游业发展相关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游业发展相关工作,第六条.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第七条。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经营自律规范和相关服务规范,引导企业诚信经营、依法开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