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旅游需求.打造文化旅游名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旅游业发展的规划引导。政策扶持.产业促进.服务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市旅游业发展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创新发展,融合发展,生态优先。安全保障,实现旅游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第四条.本市应当充分发挥生态 气候,人文.历史,工业.艺术、民俗等旅游资源优势。突出中心区位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结合国际汽车城,现代农业城,双碳、示范城,科技创新城。新型消费城和文化创意城建设 发展全域旅游.促进文旅融合.产业融合,产城融合,培育壮大产业规模。打响长春特色旅游品牌。提升城市吸引力,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业的组织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促进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旅游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授权 负责本辖区内的旅游业发展工作、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旅游业发展相关工作,居 村 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游业发展相关工作、第六条,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第七条,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经营自律规范和相关服务规范、引导企业诚信经营、依法开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