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旅游需求,打造文化旅游名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旅游业发展的规划引导、政策扶持、产业促进.服务和管理等活动 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市旅游业发展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创新发展、融合发展、生态优先,安全保障、实现旅游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第四条。本市应当充分发挥生态,气候,人文.历史,工业、艺术 民俗等旅游资源优势 突出中心区位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结合国际汽车城。现代农业城 双碳。示范城,科技创新城.新型消费城和文化创意城建设.发展全域旅游,促进文旅融合 产业融合、产城融合,培育壮大产业规模.打响长春特色旅游品牌。提升城市吸引力,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业的组织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促进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旅游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授权 负责本辖区内的旅游业发展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旅游业发展相关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游业发展相关工作.第六条。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第七条,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经营自律规范和相关服务规范,引导企业诚信经营。依法开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