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旅游需求。打造文化旅游名城,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旅游业发展的规划引导、政策扶持,产业促进 服务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市旅游业发展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 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创新发展.融合发展 生态优先 安全保障,实现旅游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本市应当充分发挥生态,气候、人文。历史 工业、艺术、民俗等旅游资源优势,突出中心区位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结合国际汽车城,现代农业城.双碳。示范城.科技创新城、新型消费城和文化创意城建设、发展全域旅游、促进文旅融合.产业融合,产城融合 培育壮大产业规模.打响长春特色旅游品牌.提升城市吸引力。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业的组织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促进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 统筹解决旅游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授权 负责本辖区内的旅游业发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旅游业发展相关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游业发展相关工作。第六条,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第七条、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经营自律规范和相关服务规范、引导企业诚信经营,依法开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