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旅游需求 打造文化旅游名城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旅游业发展的规划引导、政策扶持。产业促进。服务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市旅游业发展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创新发展,融合发展。生态优先,安全保障.实现旅游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本市应当充分发挥生态.气候.人文,历史.工业 艺术,民俗等旅游资源优势、突出中心区位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结合国际汽车城、现代农业城、双碳 示范城,科技创新城,新型消费城和文化创意城建设,发展全域旅游,促进文旅融合,产业融合.产城融合。培育壮大产业规模、打响长春特色旅游品牌 提升城市吸引力。第五条。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业的组织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促进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旅游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本辖区内的旅游业发展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旅游业发展相关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游业发展相关工作.第六条、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第七条,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经营自律规范和相关服务规范,引导企业诚信经营.依法开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