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旅游需求、打造文化旅游名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旅游业发展的规划引导、政策扶持.产业促进.服务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市旅游业发展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 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创新发展,融合发展 生态优先,安全保障、实现旅游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本市应当充分发挥生态 气候 人文,历史.工业 艺术 民俗等旅游资源优势、突出中心区位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结合国际汽车城,现代农业城 双碳、示范城、科技创新城 新型消费城和文化创意城建设、发展全域旅游 促进文旅融合,产业融合,产城融合、培育壮大产业规模,打响长春特色旅游品牌。提升城市吸引力、第五条 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业的组织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促进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旅游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授权 负责本辖区内的旅游业发展工作,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旅游业发展相关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游业发展相关工作,第六条,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第七条.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经营自律规范和相关服务规范、引导企业诚信经营,依法开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