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旅游需求、打造文化旅游名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旅游业发展的规划引导,政策扶持 产业促进、服务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市旅游业发展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 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创新发展.融合发展、生态优先、安全保障,实现旅游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第四条。本市应当充分发挥生态,气候 人文、历史,工业.艺术,民俗等旅游资源优势 突出中心区位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特色 结合国际汽车城.现代农业城。双碳。示范城、科技创新城,新型消费城和文化创意城建设.发展全域旅游。促进文旅融合.产业融合。产城融合,培育壮大产业规模、打响长春特色旅游品牌,提升城市吸引力。第五条.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业的组织领导 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促进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旅游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本辖区内的旅游业发展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旅游业发展相关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游业发展相关工作.第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统筹协调 综合指导 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经营自律规范和相关服务规范.引导企业诚信经营,依法开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