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旅游需求 打造文化旅游名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旅游业发展的规划引导 政策扶持,产业促进,服务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市旅游业发展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 坚持创新发展,融合发展。生态优先 安全保障、实现旅游的社会效益 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本市应当充分发挥生态,气候、人文,历史,工业,艺术,民俗等旅游资源优势.突出中心区位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结合国际汽车城.现代农业城,双碳 示范城.科技创新城 新型消费城和文化创意城建设、发展全域旅游.促进文旅融合,产业融合,产城融合.培育壮大产业规模。打响长春特色旅游品牌 提升城市吸引力。第五条、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业的组织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促进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旅游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本辖区内的旅游业发展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旅游业发展相关工作、居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游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第七条、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经营自律规范和相关服务规范。引导企业诚信经营、依法开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