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旅游需求,打造文化旅游名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旅游业发展的规划引导、政策扶持 产业促进 服务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市旅游业发展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创新发展 融合发展.生态优先,安全保障 实现旅游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第四条、本市应当充分发挥生态。气候,人文.历史,工业.艺术,民俗等旅游资源优势.突出中心区位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结合国际汽车城.现代农业城.双碳,示范城、科技创新城.新型消费城和文化创意城建设 发展全域旅游、促进文旅融合,产业融合、产城融合,培育壮大产业规模.打响长春特色旅游品牌。提升城市吸引力,第五条 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业的组织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建立促进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旅游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本辖区内的旅游业发展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旅游业发展相关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游业发展相关工作.第六条.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第七条,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经营自律规范和相关服务规范,引导企业诚信经营 依法开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