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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日,长春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和,吉林省消防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市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除公安消防队以外 由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是指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的消防组织。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第四条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由地方政府或者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管理.各乡镇志愿消防队由乡镇政府或者公安派出所管理。消防部门要加强对专职消防队经常性的业务指导.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共同做好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二章队站建设,第五条专职消防队的选址、建筑标准。装备标准,人员配备等应当按照.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及,乡镇消防队标准、GA T998.2012,等国家和地方标准执行,专职消防队的建立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撤销专职消防队以及变更专职消防队的地址等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六条在公安消防队辖区面积之外的乡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建立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一。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2万人以上的乡镇。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三。国家和省级重点镇.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 四、其他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乡。镇,第七条除第六条规定以外的乡,镇、应由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根据本单位或者本区域消防工作的需要、在生产组织。民兵组织或者其他基层群众组织的基础上.建立由本单位或者本区域志愿人员组成的志愿消防队 第八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鼓励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单位单独或与其他单位联合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第九条专职消防队的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热爱消防工作 有奉献精神.二.年龄为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三。身体健康、四,经过消防业务培训合格 专职消防队的负责人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相应的消防专业知识和组织指挥能力,专职消防队负责人的任免.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按照建设规模可以分为支队,大队,中队三级 专职消防支队。大队下属的专职消防队称为专职消防中队,设置两个以上专职消防中队或者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大队,设置5个以上专职消防中队或者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支队 第十一条专职消防队实行队长负责制。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由本级人民政府,本单位任命、报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第十二条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要求 统一着专职消防队员制式服装。第三章职责任务.第十三条政府.单位专职消防队应当开展遵纪守法教育.增强法纪观念,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消防队规章制度,听从命令.服从管理.第十四条政府。单位专职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制定火灾扑救.应急救援预案 定期组织演练 三,政府专职消防队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宣传培训.防火巡查和灭火救援,单位专职消防队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宣传培训,防火巡查和灭火救援,四,参加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建筑物倒塌事故,交通事故等抢险救援工作,积极抢救被困人员,排除险情、五、接受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调度指挥.参与其他地区、单位的灭火救援,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政府、单位专职消防队应当制定业务训练计划并组织实施,专职消防队应当严格执行执勤制度、落实执勤人员,完成执勤任务。专职消防队的灭火执勤.应急救援,业务训练.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和训练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志愿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消防安全知识,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协助做好消防工作.二、开展防火巡查,报告火灾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三,参与制定火灾扑救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四。扑救初起火灾.协助保护火灾现场,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七条志愿消防队应当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 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装备,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训练、提高扑救火灾的技能 第十八条专职消防队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并加强自身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预防火灾和灭火救援的能力。第十九条专职消防队应当对本辖区,本单位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巡查,督促有关单位消除火灾隐患.第二十条专职消防队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装备。器材,确保完好有效。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消防艇,消防泵应当每月至少检查两次,并制作检查记录,第二十一条专职消防队接到报警后 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灭火救援,专职消防队接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灭火救援指令后应当迅速出动并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志愿消防队的器材装备、学习训练等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第二十三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如同级人民政府设定专职消防队编制、由同级人民政府在专职消防队编制内招聘、如同级人民政府未设定专职消防队编制。可招聘合同制消防员,单位专职消防队由企业事业单位招聘合同制消防员。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 消防艇纳入特种车。艇管理范围,按特种车、艇上牌.并可以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消防车.消防艇往返途中免缴通行费。停泊费.第二十五条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 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道路或者水上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优先通行。第二十六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参加灭火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单位专职消防队 志愿消防队参加外单位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定后,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第二十七条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应当与消防队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组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合同制消防员办理合同期内的养老 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为灭火执勤岗位合同制消防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如专职消防队员在编制内招聘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灭火执勤岗位消防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专职消防队员属于合同制消防员.有关待遇与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队员待遇相同.第二十八条志愿消防队员参加统一组织的学习训练、消防宣传、防火检查 灭火救援等活动.视为出勤。所在单位不得扣发其工资、奖金或者津,补 贴 第二十九条专职消防队员在业务训练,灭火战斗或应急救援等活动中因工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工伤。医疗.抚恤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申报、第三十条专职消防队及其队员在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章责任监督 第三十一条对未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人民政府或者单位,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管辖权的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二条专职消防队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构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现火灾隐患不告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及时改正的,二、消防装备,器材维护保养不善,影响灭火救援的,三、专职消防队执勤制度不落实的.四 专职消防队接到报警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派指令。不立即赶赴现场的,五、在灭火救援中不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指挥的.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依托有关组织建立的兼职消防队和其他形式的群众性消防组织 参照本办法关于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的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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