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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十八条 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景区生态环境保护.加大林草资源保护和石漠化治理力度 落实绿化造林、封山育林 抚育管理等生态修复措施、第十九条、景区保护范围内重要水位点实行水位控制 丁家石桥水库常年洪水位1447、17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最低水位1444,50米.双甲山闸常年洪水位1446,78米,最低水位1443.48米,西荒湿地闸常年洪水位1446,40米,最低水位1442。20米,龙泉湖闸常年洪水位1446。40米 最低水位1441,50米。根据防汛和抗旱实际 水位确需调整的,由丘北县人民政府决定,第二十条,摆龙湖,红旗水库 的水质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22 类水标准进行保护 旧城龙潭.清平水库及一级保护区水域的水质按照,类水标准进行保护、第二十一条。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景区保护范围内湿地的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因地制宜采取退塘,退房还湿和疏浚清淤.截污。补水等措施,对功能退化的湿地进行修复.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二十二条 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禁渔区.垂钓区,禁渔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在垂钓区外垂钓 第二十三条,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扶持发展高效生态农业、推广使用有机生物肥.生物农药和绿色防控技术、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第二十四条.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二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三,在水体清洗装贮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四.使用炸鱼。毒鱼,电鱼或者地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五、围湖造地 围垦河道,六,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 七、擅自挖掘、采集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野生植物、八.毁林开垦或者对树木采脂 剥皮 挖根,九 猎捕或者毒害野生动物,十。出售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十一 破坏野生动物繁衍、栖息的环境,十二,擅自从事引种.驯化.繁殖和放生外来物种,十三.林区内野外用火、十四、露天焚烧秸秆.十五、破坏.盗采。买卖钟乳石、十六 开山、采石,开矿、开荒等破坏景观 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十七,私设景点 停车场,占道经营.十八,使用禁用的农药 十九.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十。乱扔果皮 纸屑等垃圾,二十一。擅自移动。破坏界标以及公共设施.二十二.围追游客兜售商品、二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拦河渔具。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 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四。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 放射性 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五,修坟立碑.六 三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第二十六条、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河流。湖泊。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二 使用燃油机动船只、执法船和应急救援船除外、三、驾驶或者乘坐船只销售商品,四、在河流、湖泊内清洗车辆。畜禽.生产生活用具和宰杀动物 五.采摘野生荷花。荷叶,莲蓬和采挖野生莲藕。六、游泳.放牧,七.二。三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第二十七条 景区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利用景区资源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缴纳景区资源有偿使用费,景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具体征收办法,由丘北县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八条.景区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农户饲养畜禽应当进行圈养 对畜禽粪污进行收集。就地消纳,不得露天堆放畜禽粪便.第二十九条、景区保护范围内的船只由景区管理机构分类登记挂牌 非经营性船只不得开展经营性活动.禁止私带皮划艇.橡皮艇。摩托艇等水上载人器具开展水上游乐活动,第三十条。景区保护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批准的地点和营业范围内诚信经营 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欺诈和误导游客 第三十一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划定并公布露营区 野炊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划定区域外开展露营、野炊活动,第三十二条。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景区旅游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旅游安全联动机制、旅游安全预警机制和旅游紧急救援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及时处置旅游突发事件,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旅游安全。环境保护以及服务质量的要求,确定旅游接待承载能力、实行游客流量控制。并将有关信息通过网络 媒体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景区保护范围内旅游车船的运营,应当由景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景区保护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路线运营 在景区保护范围内应当推广使用新能源车.逐步取缔运营性畜力车 具体办法由丘北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实施,第三十四条.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景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景区交通安全畅通。具体办法由丘北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实施,进入景区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设有禁停标志或者禁停标线的路段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第三十五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景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措施,规范景区宗教活动,第三十六条.景区保护范围内开展下列活动,应当经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设置 张贴商业广告,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三.改变水资源 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四 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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