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八条,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景区生态环境保护.加大林草资源保护和石漠化治理力度 落实绿化造林.封山育林 抚育管理等生态修复措施、第十九条,景区保护范围内重要水位点实行水位控制。丁家石桥水库常年洪水位1447。17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最低水位1444,50米。双甲山闸常年洪水位1446。78米,最低水位1443,48米.西荒湿地闸常年洪水位1446.40米 最低水位1442、20米 龙泉湖闸常年洪水位1446 40米,最低水位1441.50米。根据防汛和抗旱实际、水位确需调整的、由丘北县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条、摆龙湖.红旗水库、的水质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22。类水标准进行保护。旧城龙潭.清平水库及一级保护区水域的水质按照,类水标准进行保护,第二十一条、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景区保护范围内湿地的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因地制宜采取退塘 退房还湿和疏浚清淤,截污、补水等措施,对功能退化的湿地进行修复,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第二十二条.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禁渔区.垂钓区、禁渔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在垂钓区外垂钓。第二十三条.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扶持发展高效生态农业,推广使用有机生物肥、生物农药和绿色防控技术,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第二十四条。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二.向水体排放 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三,在水体清洗装贮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四.使用炸鱼。毒鱼 电鱼或者地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五 围湖造地,围垦河道.六。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七.擅自挖掘。采集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野生植物,八、毁林开垦或者对树木采脂.剥皮.挖根,九,猎捕或者毒害野生动物,十 出售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十一。破坏野生动物繁衍、栖息的环境.十二,擅自从事引种.驯化.繁殖和放生外来物种,十三、林区内野外用火。十四,露天焚烧秸秆 十五.破坏 盗采.买卖钟乳石、十六。开山.采石,开矿,开荒等破坏景观 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十七、私设景点,停车场.占道经营.十八。使用禁用的农药,十九.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二十.乱扔果皮、纸屑等垃圾、二十一。擅自移动、破坏界标以及公共设施,二十二。围追游客兜售商品、二十三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五条 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拦河渔具,三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掩埋 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四 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五,修坟立碑,六、三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第二十六条。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河流 湖泊、渠道 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二 使用燃油机动船只.执法船和应急救援船除外,三 驾驶或者乘坐船只销售商品.四。在河流.湖泊内清洗车辆,畜禽 生产生活用具和宰杀动物、五 采摘野生荷花、荷叶,莲蓬和采挖野生莲藕。六、游泳。放牧、七。二。三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第二十七条,景区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利用景区资源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缴纳景区资源有偿使用费,景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具体征收办法。由丘北县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八条,景区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农户饲养畜禽应当进行圈养.对畜禽粪污进行收集。就地消纳。不得露天堆放畜禽粪便。第二十九条 景区保护范围内的船只由景区管理机构分类登记挂牌,非经营性船只不得开展经营性活动 禁止私带皮划艇,橡皮艇,摩托艇等水上载人器具开展水上游乐活动。第三十条,景区保护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在批准的地点和营业范围内诚信经营 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欺诈和误导游客.第三十一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划定并公布露营区,野炊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划定区域外开展露营、野炊活动,第三十二条,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景区旅游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旅游安全联动机制、旅游安全预警机制和旅游紧急救援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开展应急演练,及时处置旅游突发事件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旅游安全,环境保护以及服务质量的要求、确定旅游接待承载能力,实行游客流量控制 并将有关信息通过网络,媒体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景区保护范围内旅游车船的运营,应当由景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景区保护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路线运营、在景区保护范围内应当推广使用新能源车,逐步取缔运营性畜力车。具体办法由丘北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实施。第三十四条、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景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景区交通安全畅通,具体办法由丘北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实施,进入景区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禁止在人行道 设有禁停标志或者禁停标线的路段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第三十五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景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措施,规范景区宗教活动,第三十六条.景区保护范围内开展下列活动,应当经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设置 张贴商业广告.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