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十八条,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景区生态环境保护,加大林草资源保护和石漠化治理力度,落实绿化造林,封山育林 抚育管理等生态修复措施 第十九条 景区保护范围内重要水位点实行水位控制。丁家石桥水库常年洪水位1447.17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 下同.最低水位1444.50米.双甲山闸常年洪水位1446,78米 最低水位1443、48米、西荒湿地闸常年洪水位1446,40米,最低水位1442 20米.龙泉湖闸常年洪水位1446.40米 最低水位1441 50米、根据防汛和抗旱实际、水位确需调整的,由丘北县人民政府决定,第二十条 摆龙湖,红旗水库、的水质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22,类水标准进行保护.旧城龙潭.清平水库及一级保护区水域的水质按照 类水标准进行保护 第二十一条 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景区保护范围内湿地的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 因地制宜采取退塘、退房还湿和疏浚清淤.截污,补水等措施.对功能退化的湿地进行修复 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二十二条。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禁渔区、垂钓区 禁渔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在垂钓区外垂钓、第二十三条.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扶持发展高效生态农业。推广使用有机生物肥,生物农药和绿色防控技术。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第二十四条、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二,向水体排放 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三 在水体清洗装贮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四,使用炸鱼、毒鱼、电鱼或者地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五,围湖造地。围垦河道 六。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七 擅自挖掘。采集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野生植物、八,毁林开垦或者对树木采脂,剥皮。挖根、九.猎捕或者毒害野生动物,十.出售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十一.破坏野生动物繁衍.栖息的环境、十二、擅自从事引种 驯化 繁殖和放生外来物种,十三.林区内野外用火,十四 露天焚烧秸秆 十五。破坏 盗采 买卖钟乳石、十六、开山、采石。开矿.开荒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十七,私设景点 停车场、占道经营.十八。使用禁用的农药.十九、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 涂污,二十 乱扔果皮,纸屑等垃圾 二十一.擅自移动。破坏界标以及公共设施 二十二、围追游客兜售商品.二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五条。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 擅自新建。改建 扩建排污口,二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拦河渔具.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四 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 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五.修坟立碑,六。三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 在河流。湖泊。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 贮存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二。使用燃油机动船只。执法船和应急救援船除外,三,驾驶或者乘坐船只销售商品,四。在河流.湖泊内清洗车辆、畜禽.生产生活用具和宰杀动物,五 采摘野生荷花,荷叶,莲蓬和采挖野生莲藕,六.游泳,放牧,七,二、三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第二十七条、景区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利用景区资源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缴纳景区资源有偿使用费、景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具体征收办法,由丘北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 景区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农户饲养畜禽应当进行圈养.对畜禽粪污进行收集,就地消纳 不得露天堆放畜禽粪便.第二十九条、景区保护范围内的船只由景区管理机构分类登记挂牌 非经营性船只不得开展经营性活动,禁止私带皮划艇.橡皮艇,摩托艇等水上载人器具开展水上游乐活动。第三十条,景区保护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批准的地点和营业范围内诚信经营、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欺诈和误导游客.第三十一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划定并公布露营区,野炊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划定区域外开展露营,野炊活动,第三十二条,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景区旅游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旅游安全联动机制、旅游安全预警机制和旅游紧急救援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及时处置旅游突发事件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旅游安全.环境保护以及服务质量的要求。确定旅游接待承载能力。实行游客流量控制。并将有关信息通过网络,媒体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景区保护范围内旅游车船的运营 应当由景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景区保护规划 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路线运营 在景区保护范围内应当推广使用新能源车。逐步取缔运营性畜力车.具体办法由丘北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实施。第三十四条,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景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景区交通安全畅通.具体办法由丘北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实施,进入景区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设有禁停标志或者禁停标线的路段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三十五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景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措施 规范景区宗教活动.第三十六条、景区保护范围内开展下列活动。应当经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设置 张贴商业广告,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