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十八条,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景区生态环境保护 加大林草资源保护和石漠化治理力度,落实绿化造林,封山育林,抚育管理等生态修复措施,第十九条.景区保护范围内重要水位点实行水位控制.丁家石桥水库常年洪水位1447 17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 下同.最低水位1444,50米。双甲山闸常年洪水位1446、78米.最低水位1443、48米,西荒湿地闸常年洪水位1446、40米,最低水位1442,20米,龙泉湖闸常年洪水位1446、40米、最低水位1441,50米 根据防汛和抗旱实际 水位确需调整的。由丘北县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条.摆龙湖.红旗水库 的水质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 2022,类水标准进行保护 旧城龙潭、清平水库及一级保护区水域的水质按照,类水标准进行保护.第二十一条。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景区保护范围内湿地的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因地制宜采取退塘.退房还湿和疏浚清淤、截污,补水等措施、对功能退化的湿地进行修复。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第二十二条.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禁渔区 垂钓区。禁渔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在垂钓区外垂钓,第二十三条。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扶持发展高效生态农业,推广使用有机生物肥,生物农药和绿色防控技术,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第二十四条、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二。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四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或者地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五.围湖造地,围垦河道、六、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七。擅自挖掘 采集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野生植物.八。毁林开垦或者对树木采脂,剥皮.挖根.九。猎捕或者毒害野生动物,十.出售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十一。破坏野生动物繁衍.栖息的环境,十二。擅自从事引种 驯化,繁殖和放生外来物种 十三 林区内野外用火 十四。露天焚烧秸秆.十五。破坏、盗采,买卖钟乳石.十六,开山,采石、开矿,开荒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十七 私设景点.停车场、占道经营.十八.使用禁用的农药,十九。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二十 乱扔果皮、纸屑等垃圾。二十一.擅自移动 破坏界标以及公共设施,二十二。围追游客兜售商品 二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五条。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二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拦河渔具,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四 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五。修坟立碑,六.三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第二十六条,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河流 湖泊,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二,使用燃油机动船只 执法船和应急救援船除外 三。驾驶或者乘坐船只销售商品.四,在河流。湖泊内清洗车辆,畜禽 生产生活用具和宰杀动物、五,采摘野生荷花.荷叶,莲蓬和采挖野生莲藕.六,游泳,放牧,七、二,三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第二十七条、景区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利用景区资源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缴纳景区资源有偿使用费.景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具体征收办法.由丘北县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八条。景区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 改建 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 农户饲养畜禽应当进行圈养、对畜禽粪污进行收集 就地消纳、不得露天堆放畜禽粪便 第二十九条、景区保护范围内的船只由景区管理机构分类登记挂牌,非经营性船只不得开展经营性活动、禁止私带皮划艇.橡皮艇,摩托艇等水上载人器具开展水上游乐活动,第三十条、景区保护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批准的地点和营业范围内诚信经营、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欺诈和误导游客 第三十一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划定并公布露营区,野炊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划定区域外开展露营 野炊活动、第三十二条,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景区旅游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旅游安全联动机制 旅游安全预警机制和旅游紧急救援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及时处置旅游突发事件.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旅游安全。环境保护以及服务质量的要求、确定旅游接待承载能力,实行游客流量控制,并将有关信息通过网络,媒体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景区保护范围内旅游车船的运营 应当由景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景区保护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路线运营。在景区保护范围内应当推广使用新能源车、逐步取缔运营性畜力车 具体办法由丘北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实施,第三十四条、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景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景区交通安全畅通,具体办法由丘北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实施.进入景区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设有禁停标志或者禁停标线的路段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第三十五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景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措施 规范景区宗教活动。第三十六条,景区保护范围内开展下列活动,应当经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 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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