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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十八条,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景区生态环境保护,加大林草资源保护和石漠化治理力度 落实绿化造林,封山育林、抚育管理等生态修复措施.第十九条 景区保护范围内重要水位点实行水位控制,丁家石桥水库常年洪水位1447.17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最低水位1444,50米、双甲山闸常年洪水位1446,78米 最低水位1443,48米,西荒湿地闸常年洪水位1446,40米,最低水位1442.20米 龙泉湖闸常年洪水位1446,40米 最低水位1441 50米、根据防汛和抗旱实际。水位确需调整的,由丘北县人民政府决定。第二十条,摆龙湖,红旗水库,的水质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22 类水标准进行保护,旧城龙潭.清平水库及一级保护区水域的水质按照,类水标准进行保护.第二十一条.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景区保护范围内湿地的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因地制宜采取退塘,退房还湿和疏浚清淤、截污,补水等措施 对功能退化的湿地进行修复,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第二十二条.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禁渔区,垂钓区 禁渔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在垂钓区外垂钓,第二十三条,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扶持发展高效生态农业。推广使用有机生物肥 生物农药和绿色防控技术,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第二十四条。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 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二、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 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三,在水体清洗装贮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四。使用炸鱼.毒鱼 电鱼或者地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五,围湖造地 围垦河道 六,开、围 垦,填埋自然湿地、七、擅自挖掘。采集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野生植物.八 毁林开垦或者对树木采脂,剥皮,挖根,九,猎捕或者毒害野生动物、十,出售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十一,破坏野生动物繁衍,栖息的环境。十二、擅自从事引种.驯化。繁殖和放生外来物种、十三、林区内野外用火 十四、露天焚烧秸秆 十五.破坏 盗采,买卖钟乳石 十六 开山,采石.开矿,开荒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十七.私设景点,停车场.占道经营、十八,使用禁用的农药.十九、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十.乱扔果皮 纸屑等垃圾。二十一。擅自移动、破坏界标以及公共设施 二十二,围追游客兜售商品,二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五条,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新建 改建、扩建排污口、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拦河渔具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四.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五.修坟立碑、六 三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河流。湖泊.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二 使用燃油机动船只,执法船和应急救援船除外,三,驾驶或者乘坐船只销售商品 四,在河流,湖泊内清洗车辆、畜禽,生产生活用具和宰杀动物,五.采摘野生荷花、荷叶 莲蓬和采挖野生莲藕 六,游泳,放牧、七。二。三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景区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利用景区资源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缴纳景区资源有偿使用费,景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具体征收办法,由丘北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景区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农户饲养畜禽应当进行圈养,对畜禽粪污进行收集.就地消纳,不得露天堆放畜禽粪便、第二十九条,景区保护范围内的船只由景区管理机构分类登记挂牌,非经营性船只不得开展经营性活动。禁止私带皮划艇,橡皮艇。摩托艇等水上载人器具开展水上游乐活动.第三十条,景区保护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在批准的地点和营业范围内诚信经营 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欺诈和误导游客,第三十一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划定并公布露营区,野炊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划定区域外开展露营,野炊活动.第三十二条.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景区旅游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旅游安全联动机制,旅游安全预警机制和旅游紧急救援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及时处置旅游突发事件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旅游安全、环境保护以及服务质量的要求。确定旅游接待承载能力 实行游客流量控制.并将有关信息通过网络。媒体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景区保护范围内旅游车船的运营。应当由景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景区保护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路线运营,在景区保护范围内应当推广使用新能源车、逐步取缔运营性畜力车,具体办法由丘北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实施,第三十四条.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景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景区交通安全畅通、具体办法由丘北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进入景区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设有禁停标志或者禁停标线的路段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三十五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景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措施、规范景区宗教活动,第三十六条、景区保护范围内开展下列活动、应当经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三。改变水资源 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四 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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