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八条,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景区生态环境保护,加大林草资源保护和石漠化治理力度、落实绿化造林,封山育林.抚育管理等生态修复措施 第十九条,景区保护范围内重要水位点实行水位控制 丁家石桥水库常年洪水位1447、17米 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最低水位1444 50米,双甲山闸常年洪水位1446,78米 最低水位1443,48米,西荒湿地闸常年洪水位1446,40米 最低水位1442.20米。龙泉湖闸常年洪水位1446 40米,最低水位1441.50米、根据防汛和抗旱实际 水位确需调整的,由丘北县人民政府决定,第二十条,摆龙湖。红旗水库.的水质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22,类水标准进行保护、旧城龙潭,清平水库及一级保护区水域的水质按照,类水标准进行保护。第二十一条,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景区保护范围内湿地的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因地制宜采取退塘。退房还湿和疏浚清淤、截污,补水等措施。对功能退化的湿地进行修复、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二十二条,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禁渔区、垂钓区,禁渔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禁止在禁渔区 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在垂钓区外垂钓,第二十三条.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扶持发展高效生态农业,推广使用有机生物肥、生物农药和绿色防控技术 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第二十四条,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向水体排放油类 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二,向水体排放 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四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或者地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五,围湖造地,围垦河道。六.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七 擅自挖掘。采集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野生植物,八,毁林开垦或者对树木采脂。剥皮.挖根。九。猎捕或者毒害野生动物.十。出售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十一.破坏野生动物繁衍 栖息的环境、十二、擅自从事引种.驯化 繁殖和放生外来物种 十三、林区内野外用火,十四。露天焚烧秸秆 十五。破坏 盗采 买卖钟乳石 十六,开山,采石、开矿 开荒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十七 私设景点、停车场,占道经营,十八 使用禁用的农药,十九 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二十 乱扔果皮。纸屑等垃圾、二十一,擅自移动,破坏界标以及公共设施、二十二.围追游客兜售商品、二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五条。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新建、改建 扩建排污口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拦河渔具,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 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四 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五.修坟立碑.六,三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河流.湖泊,渠道 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二.使用燃油机动船只。执法船和应急救援船除外。三 驾驶或者乘坐船只销售商品、四。在河流,湖泊内清洗车辆.畜禽,生产生活用具和宰杀动物、五 采摘野生荷花,荷叶、莲蓬和采挖野生莲藕。六.游泳、放牧、七,二,三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第二十七条。景区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利用景区资源进行经营性活动的 应当缴纳景区资源有偿使用费,景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具体征收办法。由丘北县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八条、景区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农户饲养畜禽应当进行圈养 对畜禽粪污进行收集.就地消纳。不得露天堆放畜禽粪便,第二十九条,景区保护范围内的船只由景区管理机构分类登记挂牌。非经营性船只不得开展经营性活动,禁止私带皮划艇,橡皮艇,摩托艇等水上载人器具开展水上游乐活动,第三十条,景区保护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批准的地点和营业范围内诚信经营、实行明码标价 不得欺诈和误导游客.第三十一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划定并公布露营区.野炊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划定区域外开展露营、野炊活动 第三十二条、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景区旅游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旅游安全联动机制,旅游安全预警机制和旅游紧急救援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及时处置旅游突发事件。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旅游安全,环境保护以及服务质量的要求、确定旅游接待承载能力。实行游客流量控制,并将有关信息通过网络.媒体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景区保护范围内旅游车船的运营、应当由景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景区保护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路线运营、在景区保护范围内应当推广使用新能源车、逐步取缔运营性畜力车,具体办法由丘北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实施,第三十四条、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景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景区交通安全畅通,具体办法由丘北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实施,进入景区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 设有禁停标志或者禁停标线的路段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第三十五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 依法制定景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措施.规范景区宗教活动,第三十六条.景区保护范围内开展下列活动、应当经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三。改变水资源 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