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十八条。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景区生态环境保护.加大林草资源保护和石漠化治理力度、落实绿化造林,封山育林 抚育管理等生态修复措施。第十九条。景区保护范围内重要水位点实行水位控制。丁家石桥水库常年洪水位1447,17米 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最低水位1444,50米。双甲山闸常年洪水位1446,78米.最低水位1443.48米。西荒湿地闸常年洪水位1446,40米.最低水位1442.20米、龙泉湖闸常年洪水位1446、40米,最低水位1441。50米,根据防汛和抗旱实际。水位确需调整的、由丘北县人民政府决定,第二十条.摆龙湖,红旗水库.的水质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 2022.类水标准进行保护。旧城龙潭 清平水库及一级保护区水域的水质按照。类水标准进行保护 第二十一条,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景区保护范围内湿地的保护 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因地制宜采取退塘、退房还湿和疏浚清淤,截污,补水等措施。对功能退化的湿地进行修复、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第二十二条,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禁渔区、垂钓区、禁渔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禁止在禁渔区 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在垂钓区外垂钓,第二十三条 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扶持发展高效生态农业 推广使用有机生物肥,生物农药和绿色防控技术,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第二十四条、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 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二。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三 在水体清洗装贮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四、使用炸鱼.毒鱼,电鱼或者地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五,围湖造地,围垦河道.六.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七.擅自挖掘、采集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野生植物,八、毁林开垦或者对树木采脂 剥皮,挖根 九 猎捕或者毒害野生动物,十,出售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十一、破坏野生动物繁衍 栖息的环境。十二 擅自从事引种,驯化.繁殖和放生外来物种、十三,林区内野外用火 十四 露天焚烧秸秆,十五,破坏 盗采 买卖钟乳石,十六、开山。采石,开矿 开荒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十七.私设景点 停车场。占道经营.十八 使用禁用的农药.十九。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十。乱扔果皮,纸屑等垃圾、二十一,擅自移动。破坏界标以及公共设施 二十二、围追游客兜售商品。二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拦河渔具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四.修建储存爆炸性 易燃性。放射性 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五.修坟立碑,六.三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河流、湖泊、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二 使用燃油机动船只,执法船和应急救援船除外 三、驾驶或者乘坐船只销售商品,四,在河流。湖泊内清洗车辆,畜禽。生产生活用具和宰杀动物,五.采摘野生荷花、荷叶,莲蓬和采挖野生莲藕,六、游泳.放牧,七,二 三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景区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利用景区资源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缴纳景区资源有偿使用费 景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具体征收办法,由丘北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景区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农户饲养畜禽应当进行圈养、对畜禽粪污进行收集。就地消纳,不得露天堆放畜禽粪便,第二十九条、景区保护范围内的船只由景区管理机构分类登记挂牌,非经营性船只不得开展经营性活动,禁止私带皮划艇 橡皮艇、摩托艇等水上载人器具开展水上游乐活动,第三十条、景区保护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批准的地点和营业范围内诚信经营,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欺诈和误导游客,第三十一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划定并公布露营区、野炊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划定区域外开展露营、野炊活动、第三十二条.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景区旅游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旅游安全联动机制、旅游安全预警机制和旅游紧急救援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及时处置旅游突发事件、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旅游安全,环境保护以及服务质量的要求、确定旅游接待承载能力。实行游客流量控制.并将有关信息通过网络。媒体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景区保护范围内旅游车船的运营.应当由景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景区保护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路线运营.在景区保护范围内应当推广使用新能源车,逐步取缔运营性畜力车、具体办法由丘北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实施。第三十四条。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景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景区交通安全畅通 具体办法由丘北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实施。进入景区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禁止在人行道,设有禁停标志或者禁停标线的路段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第三十五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景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措施,规范景区宗教活动,第三十六条,景区保护范围内开展下列活动,应当经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