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十八条、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景区生态环境保护.加大林草资源保护和石漠化治理力度.落实绿化造林、封山育林,抚育管理等生态修复措施.第十九条.景区保护范围内重要水位点实行水位控制 丁家石桥水库常年洪水位1447,17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 下同,最低水位1444.50米,双甲山闸常年洪水位1446 78米,最低水位1443,48米。西荒湿地闸常年洪水位1446.40米。最低水位1442.20米。龙泉湖闸常年洪水位1446.40米 最低水位1441 50米,根据防汛和抗旱实际,水位确需调整的,由丘北县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条,摆龙湖.红旗水库.的水质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22,类水标准进行保护,旧城龙潭,清平水库及一级保护区水域的水质按照。类水标准进行保护.第二十一条。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景区保护范围内湿地的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因地制宜采取退塘、退房还湿和疏浚清淤.截污。补水等措施.对功能退化的湿地进行修复,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第二十二条,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禁渔区,垂钓区,禁渔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 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在垂钓区外垂钓.第二十三条,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扶持发展高效生态农业 推广使用有机生物肥 生物农药和绿色防控技术,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第二十四条 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二,向水体排放 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三 在水体清洗装贮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四,使用炸鱼.毒鱼、电鱼或者地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五.围湖造地.围垦河道 六、开 围,垦.填埋自然湿地.七、擅自挖掘.采集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野生植物.八,毁林开垦或者对树木采脂,剥皮,挖根,九,猎捕或者毒害野生动物。十。出售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十一,破坏野生动物繁衍。栖息的环境 十二.擅自从事引种,驯化 繁殖和放生外来物种.十三 林区内野外用火,十四 露天焚烧秸秆,十五、破坏,盗采,买卖钟乳石。十六。开山。采石,开矿。开荒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十七,私设景点、停车场.占道经营,十八,使用禁用的农药 十九 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二十 乱扔果皮.纸屑等垃圾,二十一、擅自移动.破坏界标以及公共设施,二十二、围追游客兜售商品,二十三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拦河渔具.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四。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五、修坟立碑,六.三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河流.湖泊,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二。使用燃油机动船只.执法船和应急救援船除外,三、驾驶或者乘坐船只销售商品。四.在河流,湖泊内清洗车辆。畜禽.生产生活用具和宰杀动物 五。采摘野生荷花 荷叶。莲蓬和采挖野生莲藕,六。游泳.放牧 七.二.三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第二十七条.景区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利用景区资源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缴纳景区资源有偿使用费 景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具体征收办法、由丘北县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八条 景区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农户饲养畜禽应当进行圈养,对畜禽粪污进行收集 就地消纳、不得露天堆放畜禽粪便。第二十九条 景区保护范围内的船只由景区管理机构分类登记挂牌,非经营性船只不得开展经营性活动.禁止私带皮划艇,橡皮艇,摩托艇等水上载人器具开展水上游乐活动.第三十条。景区保护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在批准的地点和营业范围内诚信经营.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欺诈和误导游客、第三十一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划定并公布露营区、野炊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划定区域外开展露营 野炊活动。第三十二条.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景区旅游安全工作 建立健全旅游安全联动机制。旅游安全预警机制和旅游紧急救援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及时处置旅游突发事件,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旅游安全.环境保护以及服务质量的要求,确定旅游接待承载能力、实行游客流量控制.并将有关信息通过网络.媒体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景区保护范围内旅游车船的运营、应当由景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景区保护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路线运营,在景区保护范围内应当推广使用新能源车.逐步取缔运营性畜力车,具体办法由丘北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实施,第三十四条,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景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景区交通安全畅通 具体办法由丘北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实施。进入景区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设有禁停标志或者禁停标线的路段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三十五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 依法制定景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措施、规范景区宗教活动,第三十六条.景区保护范围内开展下列活动。应当经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三。改变水资源 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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