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十八条。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景区生态环境保护.加大林草资源保护和石漠化治理力度,落实绿化造林 封山育林,抚育管理等生态修复措施,第十九条.景区保护范围内重要水位点实行水位控制。丁家石桥水库常年洪水位1447 17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 下同 最低水位1444。50米,双甲山闸常年洪水位1446,78米 最低水位1443。48米,西荒湿地闸常年洪水位1446、40米。最低水位1442,20米.龙泉湖闸常年洪水位1446。40米,最低水位1441 50米,根据防汛和抗旱实际,水位确需调整的。由丘北县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条,摆龙湖 红旗水库,的水质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22 类水标准进行保护,旧城龙潭,清平水库及一级保护区水域的水质按照,类水标准进行保护,第二十一条。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景区保护范围内湿地的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因地制宜采取退塘、退房还湿和疏浚清淤、截污,补水等措施。对功能退化的湿地进行修复,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第二十二条。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禁渔区.垂钓区.禁渔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 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在垂钓区外垂钓.第二十三条,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扶持发展高效生态农业 推广使用有机生物肥,生物农药和绿色防控技术,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第二十四条。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向水体排放油类 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二、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四。使用炸鱼。毒鱼.电鱼或者地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五,围湖造地、围垦河道,六,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七,擅自挖掘 采集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野生植物,八.毁林开垦或者对树木采脂,剥皮,挖根,九,猎捕或者毒害野生动物 十,出售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十一。破坏野生动物繁衍 栖息的环境 十二,擅自从事引种,驯化 繁殖和放生外来物种、十三.林区内野外用火 十四.露天焚烧秸秆,十五,破坏。盗采、买卖钟乳石、十六.开山.采石 开矿。开荒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十七。私设景点.停车场。占道经营 十八.使用禁用的农药.十九,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二十 乱扔果皮,纸屑等垃圾,二十一、擅自移动,破坏界标以及公共设施,二十二,围追游客兜售商品。二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五条 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拦河渔具、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 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四.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 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五、修坟立碑。六.三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第二十六条。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河流。湖泊.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二,使用燃油机动船只,执法船和应急救援船除外 三.驾驶或者乘坐船只销售商品。四、在河流,湖泊内清洗车辆.畜禽,生产生活用具和宰杀动物 五 采摘野生荷花,荷叶.莲蓬和采挖野生莲藕,六,游泳,放牧.七,二,三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第二十七条、景区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利用景区资源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缴纳景区资源有偿使用费 景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具体征收办法,由丘北县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八条,景区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 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农户饲养畜禽应当进行圈养。对畜禽粪污进行收集。就地消纳。不得露天堆放畜禽粪便、第二十九条,景区保护范围内的船只由景区管理机构分类登记挂牌 非经营性船只不得开展经营性活动、禁止私带皮划艇,橡皮艇。摩托艇等水上载人器具开展水上游乐活动。第三十条。景区保护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批准的地点和营业范围内诚信经营。实行明码标价 不得欺诈和误导游客。第三十一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划定并公布露营区.野炊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划定区域外开展露营。野炊活动 第三十二条、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景区旅游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旅游安全联动机制,旅游安全预警机制和旅游紧急救援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及时处置旅游突发事件、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旅游安全,环境保护以及服务质量的要求。确定旅游接待承载能力,实行游客流量控制、并将有关信息通过网络,媒体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景区保护范围内旅游车船的运营、应当由景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景区保护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路线运营、在景区保护范围内应当推广使用新能源车,逐步取缔运营性畜力车,具体办法由丘北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实施.第三十四条,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景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景区交通安全畅通。具体办法由丘北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实施、进入景区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设有禁停标志或者禁停标线的路段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第三十五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 依法制定景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措施.规范景区宗教活动,第三十六条,景区保护范围内开展下列活动,应当经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