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十八条、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景区生态环境保护,加大林草资源保护和石漠化治理力度,落实绿化造林 封山育林。抚育管理等生态修复措施、第十九条、景区保护范围内重要水位点实行水位控制.丁家石桥水库常年洪水位1447 17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最低水位1444 50米、双甲山闸常年洪水位1446 78米.最低水位1443,48米,西荒湿地闸常年洪水位1446,40米、最低水位1442、20米.龙泉湖闸常年洪水位1446、40米,最低水位1441,50米,根据防汛和抗旱实际,水位确需调整的。由丘北县人民政府决定。第二十条、摆龙湖,红旗水库、的水质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2022,类水标准进行保护.旧城龙潭,清平水库及一级保护区水域的水质按照,类水标准进行保护 第二十一条 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景区保护范围内湿地的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因地制宜采取退塘,退房还湿和疏浚清淤,截污 补水等措施、对功能退化的湿地进行修复.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第二十二条.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禁渔区。垂钓区.禁渔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禁止在禁渔区 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在垂钓区外垂钓。第二十三条,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扶持发展高效生态农业.推广使用有机生物肥,生物农药和绿色防控技术.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第二十四条,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二、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三,在水体清洗装贮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四。使用炸鱼 毒鱼,电鱼或者地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五,围湖造地,围垦河道,六,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七.擅自挖掘,采集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野生植物、八,毁林开垦或者对树木采脂 剥皮,挖根。九。猎捕或者毒害野生动物。十,出售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十一。破坏野生动物繁衍、栖息的环境,十二 擅自从事引种、驯化、繁殖和放生外来物种,十三。林区内野外用火.十四 露天焚烧秸秆 十五,破坏。盗采 买卖钟乳石。十六。开山、采石。开矿.开荒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十七、私设景点 停车场 占道经营,十八,使用禁用的农药。十九。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十。乱扔果皮.纸屑等垃圾。二十一.擅自移动。破坏界标以及公共设施、二十二,围追游客兜售商品,二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五条。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 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拦河渔具。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四,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五、修坟立碑,六。三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第二十六条、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河流。湖泊.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二。使用燃油机动船只.执法船和应急救援船除外,三.驾驶或者乘坐船只销售商品.四 在河流,湖泊内清洗车辆,畜禽,生产生活用具和宰杀动物.五 采摘野生荷花,荷叶,莲蓬和采挖野生莲藕,六,游泳 放牧、七,二.三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第二十七条、景区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利用景区资源进行经营性活动的 应当缴纳景区资源有偿使用费,景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具体征收办法 由丘北县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八条,景区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农户饲养畜禽应当进行圈养 对畜禽粪污进行收集.就地消纳。不得露天堆放畜禽粪便,第二十九条。景区保护范围内的船只由景区管理机构分类登记挂牌.非经营性船只不得开展经营性活动.禁止私带皮划艇 橡皮艇 摩托艇等水上载人器具开展水上游乐活动、第三十条。景区保护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批准的地点和营业范围内诚信经营 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欺诈和误导游客,第三十一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划定并公布露营区。野炊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划定区域外开展露营.野炊活动,第三十二条,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景区旅游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旅游安全联动机制,旅游安全预警机制和旅游紧急救援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及时处置旅游突发事件.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旅游安全,环境保护以及服务质量的要求.确定旅游接待承载能力,实行游客流量控制、并将有关信息通过网络.媒体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景区保护范围内旅游车船的运营、应当由景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景区保护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路线运营。在景区保护范围内应当推广使用新能源车。逐步取缔运营性畜力车.具体办法由丘北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实施。第三十四条 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景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景区交通安全畅通 具体办法由丘北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实施、进入景区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设有禁停标志或者禁停标线的路段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第三十五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景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措施,规范景区宗教活动、第三十六条。景区保护范围内开展下列活动。应当经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设置 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三 改变水资源 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四 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