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十八条,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景区生态环境保护 加大林草资源保护和石漠化治理力度、落实绿化造林、封山育林,抚育管理等生态修复措施,第十九条。景区保护范围内重要水位点实行水位控制、丁家石桥水库常年洪水位1447,17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最低水位1444。50米 双甲山闸常年洪水位1446、78米。最低水位1443、48米、西荒湿地闸常年洪水位1446 40米,最低水位1442.20米,龙泉湖闸常年洪水位1446.40米,最低水位1441 50米 根据防汛和抗旱实际。水位确需调整的,由丘北县人民政府决定、第二十条.摆龙湖.红旗水库 的水质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22、类水标准进行保护。旧城龙潭,清平水库及一级保护区水域的水质按照 类水标准进行保护,第二十一条,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景区保护范围内湿地的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因地制宜采取退塘.退房还湿和疏浚清淤.截污,补水等措施。对功能退化的湿地进行修复 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第二十二条、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禁渔区,垂钓区、禁渔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在垂钓区外垂钓,第二十三条,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扶持发展高效生态农业、推广使用有机生物肥,生物农药和绿色防控技术,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第二十四条,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二,向水体排放 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三 在水体清洗装贮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四、使用炸鱼 毒鱼,电鱼或者地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五,围湖造地、围垦河道,六 开 围,垦、填埋自然湿地、七、擅自挖掘 采集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野生植物,八,毁林开垦或者对树木采脂.剥皮、挖根 九。猎捕或者毒害野生动物.十、出售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十一.破坏野生动物繁衍。栖息的环境。十二。擅自从事引种.驯化.繁殖和放生外来物种、十三。林区内野外用火 十四、露天焚烧秸秆 十五,破坏,盗采。买卖钟乳石。十六,开山,采石、开矿、开荒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十七,私设景点.停车场.占道经营。十八。使用禁用的农药.十九.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二十。乱扔果皮,纸屑等垃圾,二十一、擅自移动,破坏界标以及公共设施。二十二。围追游客兜售商品,二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五条,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拦河渔具,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四.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五。修坟立碑 六。三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河流,湖泊、渠道 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 贮存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二 使用燃油机动船只 执法船和应急救援船除外,三 驾驶或者乘坐船只销售商品、四。在河流.湖泊内清洗车辆、畜禽 生产生活用具和宰杀动物.五.采摘野生荷花。荷叶。莲蓬和采挖野生莲藕.六.游泳,放牧,七,二、三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第二十七条,景区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利用景区资源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缴纳景区资源有偿使用费,景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具体征收办法 由丘北县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八条,景区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农户饲养畜禽应当进行圈养 对畜禽粪污进行收集,就地消纳,不得露天堆放畜禽粪便,第二十九条.景区保护范围内的船只由景区管理机构分类登记挂牌.非经营性船只不得开展经营性活动。禁止私带皮划艇、橡皮艇、摩托艇等水上载人器具开展水上游乐活动,第三十条,景区保护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在批准的地点和营业范围内诚信经营,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欺诈和误导游客,第三十一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划定并公布露营区.野炊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划定区域外开展露营 野炊活动,第三十二条 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景区旅游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旅游安全联动机制,旅游安全预警机制和旅游紧急救援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及时处置旅游突发事件,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旅游安全,环境保护以及服务质量的要求,确定旅游接待承载能力、实行游客流量控制,并将有关信息通过网络,媒体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景区保护范围内旅游车船的运营、应当由景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景区保护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路线运营,在景区保护范围内应当推广使用新能源车 逐步取缔运营性畜力车,具体办法由丘北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实施,第三十四条、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景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景区交通安全畅通,具体办法由丘北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实施.进入景区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 设有禁停标志或者禁停标线的路段停放机动车 非机动车、第三十五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景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措施.规范景区宗教活动、第三十六条。景区保护范围内开展下列活动。应当经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