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景区保护规划.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景区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喀斯特国家湿地公园。省级自然保护区等规划相衔接、经批准的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十二条。景区保护范围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丘北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景区管理机构按照分级保护的地理界线设置界桩,标识.第十三条,一级保护区内沿河两岸及湖泊四周常年洪水位线向外延伸70米的地段规划为湖滨带。涉及村寨的按村庄规划预留湖滨带、具体范围由丘北县人民政府划定,湖滨带内除建设必要公共设施外 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已有的建筑物 构筑物.不符合景区保护规划的 应当逐步迁移或者拆除.符合法定补偿条件的,由丘北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 在景区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 改建、扩建工业和其他不符合景区保护规划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逐步迁移或者拆除,符合法定补偿条件的、由丘北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从事前款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五条,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景区保护范围内统一规划建设供水。排污,通信 电力等地下管网、完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和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第十六条 景区保护范围内纳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不得造成污染和损坏。第十七条,景区保护范围内的餐饮。住宿等经营场所应当配备净化油烟,处理污水 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并遵守油烟排放。污水排放,垃圾分类和餐厨废弃物处置规定.景区保护范围内的村民应当建设卫生厕所,不得乱排生活污水、乱堆乱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