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迪庆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保护,管理,节约、开发和利用水资源。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第三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第四条、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高效利用的原则,科学统筹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 管理 节约,开发.利用和水害的防治工作 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投入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约用水措施 推广应用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与监督工作 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组织编制流域和区域的综合规划,专业规划、三、制定并组织实施水资源管理措施、四、负责取水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五、依法征收相关规费,六,调处水事纠纷 第八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 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对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有检举.劝阻、制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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