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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三条,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财政稳定投入机制.统筹运用财政补助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加强对革命老区的支持.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逐步加大对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财政支持力度.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营造有序的金融环境.吸引金融机构加大对革命老区的信贷投放和在革命老区设立分支机构。优先支持革命老区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政府性投资基金以及有关子基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革命老区符合条件的项目 第三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革命老区符合条件的重大基础设施,重大产业项目和重点民生项目在用地,用能,排污指标等要素方面给予倾斜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革命老区投资兴办的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规费减免等优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革命老区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孵化,创业辅导等创业扶持体系,支持大学生、农民、返乡入乡人员在革命老区就业创业。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革命老区人才引进,培养 使用和激励机制,对长期在革命老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定、业务培训,医疗服务。人才计划和人才项目申报等方面实行倾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组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革命老区进行挂职或者开展人才培训 技术指导等服务.省有关单位。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对口支援、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人才服务,文化旅游指导等方式,帮扶革命老区发展.第三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健全革命老区区域合作机制 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湘赣边区域,闽浙赣苏区等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海西经济区。长株潭都市圈建设,革命老区所在地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结对城市的对接协调.建立健全对口合作工作机制 第三十八条.省人民政府革命老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工作评估机制。定期评估本省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政策的实施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有关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四十条,对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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