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基础设施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革命老区基础设施建设.将革命老区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水利,能源,信息通信等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列入有关规划和计划.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支持革命老区铁路、水路,航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完善综合交通运输网络、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支持革命老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和养护、推进县道升级、建制村通双车道改造和公路通村入组工程,加强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和村道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优化高速公路出入口布局,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老区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完善防洪减灾,水资源配置和河湖生态健康体系.推进大中型灌区建设与改造 中小河流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山洪,干旱,地质灾害防治等工程建设,因地制宜实施源头保护和水土流失治理,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加强支撑性清洁煤电项目。煤运通道,煤炭储备基地建设,推动石油。天然气管道和配套项目建设.因地制宜发展光伏、风电,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加强输配电网建设 完善抽水蓄能 新型储能等储能设施,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革命老区移动通信 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数字政府,智慧城市等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