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和井冈山精神,苏区精神,长征精神 传承红色基因,在加快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上作示范.让革命老区人民过上更好生活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有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革命老区,是指土地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创建的革命根据地,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革命老区实行名录制度。革命老区的具体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第三条,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推进。各方支持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和自我发展相结合的机制,以中国式现代化引领革命老区振兴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在先行先试,规划布局,政策扶持.项目安排,资金配置。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统筹解决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主体责任.利用振兴发展扶持政策 制定本行政区域具体措施.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加快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本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是指革命老区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工作.第六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资金、项目、人才.科技等方面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鼓励社会组织动员和协调社会力量参与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投资开发.产业共建 人才培养,科技推广.捐资捐助等途径和方式 支持.参与革命老区振兴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