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产业发展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优先支持革命老区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食品工业加工园区。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农产品冷链物流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鼓励发展富硒功能农业,预制菜产业等特色农林产业、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促进农产品精深加工、支持发展乡村旅游。农村电商、打造森林康养基地。培育革命老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革命老区提升传统产业、培育新兴产业、布局未来产业。建设有色金属.电子信息 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 生物医药.现代家居、纺织服装,绿色食品 航空,节能环保等特色优势产业集群.发展壮大数字经济。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开发区高质量发展,优先支持革命老区创建国家级开发区.支持革命老区采取联合共建,委托管理等形式,与发达地区建设跨区域合作产业园区,设立科创产业园区,建立跨区域合作工作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革命老区建设承接产业转移基地。重大产业项目,特色商品交易中心.申报设立综合保税区.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发展现代金融,现代物流、研发设计.服务外包,人力资源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现代商贸.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政服务,体育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品牌化建设,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加强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龙头企业合作,共建具有区域特色的研发机构,开展协同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革命老区创建创新型城市和创新型县。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