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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兼顾。综合治理、确保安全 权责统一、综合平衡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的保护。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和检测设备。保障饮用水水源的安全,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建立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市,县 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市 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第六条。饮用水水源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危害水源安全的行为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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