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域治安管理 维护水域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水库。无人居住的洲 岛 以及其沿岸范围等水域和水域相关场所的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域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水域治安管理重大问题、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 单位开展水域治安综合治理、将水域治安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水域治安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直属的水上公安机关,各区县 自治县、公安机关、长江航运公安机关所属公安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水域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二.指导,协调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水域治安防范工作、三、检查水域治安情况,四 对各类船舶 水域相关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治安管理 五 查处水域治安案件,处置水域治安突发事件、六,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市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严格管理和便民利民的原则 加强对水域治安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依法合理划分水域和陆地的治安管辖范围.避免管理失控和交叉重叠。第五条 教育.民政。人力社保、生态环境 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应急 市场监管、体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水域治安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水域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其他部门告知的有关治安管理事项,第六条、水域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参与水域治安管理工作、落实水域治安管理责任 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实施水域治安管理措施.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水域治安秩序 打击水域违法犯罪行为 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