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运行维护第十九条。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排水防涝设施 城市水系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相关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运行维护.公共建筑 住宅小区、工业项目等其他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运行维护。第二十条。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建立健全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明确运行维护人员。对海绵城市设施定期巡查,及时维修养护 三、建立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台账,及时将相关信息接入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信息系统.第二十一条,城市雨水行泄通道。易发生内涝路段,下穿隧道,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等设置海绵城市设施的区域,由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设置警示标识。制定应急处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一 向雨水管网.雨水检查井和其他海绵城市设施内排入污水或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粪便等废弃物.二,擅自挖掘。拆改,侵占、损毁海绵城市设施、三,其他危害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挖掘 拆改 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负责该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相关主管部门、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同意、并承担恢复海绵城市设施功能的责任 保证项目所在地排水分区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总体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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