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节水措施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节水农业设施和非常规水集蓄利用设施建设、加强农村供水工程提升改造。综合运用工程措施.农耕农艺措施、发展高效节水农业。保障农村人畜饮水节约安全 第十八条、市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推行以节水为重点的技术改造.加快淘汰技术落后高耗水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改进工艺流程。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第十九条 洗车,洗浴 游泳、水上娱乐等高耗水服务业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或者设施、第二十条。市 县。区 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城市供水管网设施改造。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优先使用,提升再生水和雨水利用水平 城乡绿化.环境卫生。观赏性景观、生态湿地,建筑施工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火力发电。钢铁.有色金属和化工等高耗水工业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鼓励有条件的宾馆,饭店,商场等公共场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住宅小区建设再生水收集。处理,循环利用设施,第二十一条 市,县 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节水资金的投入 支持农业。工业,服务业节水工程和非常规水源利用工程建设,鼓励节水科学技术研究 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节水项目建设和运行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地区间.行业间、取用水户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水权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