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节水措施第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节水农业设施和非常规水集蓄利用设施建设,加强农村供水工程提升改造,综合运用工程措施,农耕农艺措施、发展高效节水农业,保障农村人畜饮水节约安全,第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推行以节水为重点的技术改造。加快淘汰技术落后高耗水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改进工艺流程,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第十九条,洗车 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高耗水服务业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或者设施,第二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城市供水管网设施改造、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优先使用,提升再生水和雨水利用水平,城乡绿化、环境卫生.观赏性景观、生态湿地、建筑施工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火力发电,钢铁 有色金属和化工等高耗水工业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鼓励有条件的宾馆.饭店,商场等公共场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住宅小区建设再生水收集 处理,循环利用设施,第二十一条。市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节水资金的投入、支持农业.工业.服务业节水工程和非常规水源利用工程建设,鼓励节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节水新技术 新工艺.新产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节水项目建设和运行,第二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地区间,行业间、取用水户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水权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