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节水措施第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节水农业设施和非常规水集蓄利用设施建设。加强农村供水工程提升改造 综合运用工程措施,农耕农艺措施,发展高效节水农业.保障农村人畜饮水节约安全.第十八条,市,县 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推行以节水为重点的技术改造.加快淘汰技术落后高耗水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改进工艺流程 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第十九条 洗车、洗浴、游泳 水上娱乐等高耗水服务业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 设备或者设施、第二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城市供水管网设施改造 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优先使用.提升再生水和雨水利用水平,城乡绿化.环境卫生 观赏性景观 生态湿地。建筑施工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火力发电、钢铁 有色金属和化工等高耗水工业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鼓励有条件的宾馆.饭店,商场等公共场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住宅小区建设再生水收集,处理 循环利用设施。第二十一条、市.县 区 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节水资金的投入,支持农业、工业、服务业节水工程和非常规水源利用工程建设、鼓励节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节水项目建设和运行 第二十二条.市.县、区 人民政府鼓励地区间。行业间。取用水户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水权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