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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节水措施第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节水农业设施和非常规水集蓄利用设施建设.加强农村供水工程提升改造、综合运用工程措施,农耕农艺措施,发展高效节水农业、保障农村人畜饮水节约安全。第十八条,市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推行以节水为重点的技术改造,加快淘汰技术落后高耗水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改进工艺流程。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第十九条。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高耗水服务业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或者设施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城市供水管网设施改造 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优先使用,提升再生水和雨水利用水平。城乡绿化。环境卫生,观赏性景观.生态湿地,建筑施工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火力发电,钢铁,有色金属和化工等高耗水工业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鼓励有条件的宾馆.饭店,商场等公共场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住宅小区建设再生水收集 处理。循环利用设施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节水资金的投入 支持农业 工业、服务业节水工程和非常规水源利用工程建设,鼓励节水科学技术研究 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节水项目建设和运行 第二十二条、市.县 区、人民政府鼓励地区间。行业间,取用水户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水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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