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节水措施第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节水农业设施和非常规水集蓄利用设施建设,加强农村供水工程提升改造、综合运用工程措施,农耕农艺措施.发展高效节水农业 保障农村人畜饮水节约安全.第十八条 市、县,区 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推行以节水为重点的技术改造,加快淘汰技术落后高耗水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改进工艺流程.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第十九条,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高耗水服务业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或者设施。第二十条 市.县。区 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城市供水管网设施改造。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 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优先使用 提升再生水和雨水利用水平,城乡绿化 环境卫生.观赏性景观,生态湿地,建筑施工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火力发电.钢铁 有色金属和化工等高耗水工业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鼓励有条件的宾馆,饭店,商场等公共场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住宅小区建设再生水收集。处理,循环利用设施,第二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节水资金的投入、支持农业 工业.服务业节水工程和非常规水源利用工程建设.鼓励节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节水项目建设和运行、第二十二条.市、县、区 人民政府鼓励地区间。行业间、取用水户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水权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