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节水措施第十七条,市、县 区 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节水农业设施和非常规水集蓄利用设施建设、加强农村供水工程提升改造 综合运用工程措施.农耕农艺措施,发展高效节水农业 保障农村人畜饮水节约安全,第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推行以节水为重点的技术改造,加快淘汰技术落后高耗水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改进工艺流程,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第十九条。洗车、洗浴,游泳 水上娱乐等高耗水服务业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 设备或者设施。第二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城市供水管网设施改造.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优先使用。提升再生水和雨水利用水平,城乡绿化 环境卫生,观赏性景观 生态湿地。建筑施工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火力发电。钢铁,有色金属和化工等高耗水工业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鼓励有条件的宾馆,饭店。商场等公共场所。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住宅小区建设再生水收集、处理,循环利用设施 第二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节水资金的投入、支持农业,工业。服务业节水工程和非常规水源利用工程建设 鼓励节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节水项目建设和运行 第二十二条,市 县。区 人民政府鼓励地区间,行业间,取用水户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水权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