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节水措施第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节水农业设施和非常规水集蓄利用设施建设,加强农村供水工程提升改造。综合运用工程措施 农耕农艺措施,发展高效节水农业。保障农村人畜饮水节约安全。第十八条。市 县 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推行以节水为重点的技术改造.加快淘汰技术落后高耗水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改进工艺流程,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第十九条 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高耗水服务业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低耗水 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或者设施。第二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城市供水管网设施改造,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将再生水 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优先使用。提升再生水和雨水利用水平。城乡绿化,环境卫生,观赏性景观,生态湿地。建筑施工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火力发电、钢铁、有色金属和化工等高耗水工业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鼓励有条件的宾馆 饭店.商场等公共场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住宅小区建设再生水收集、处理,循环利用设施.第二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节水资金的投入,支持农业.工业,服务业节水工程和非常规水源利用工程建设。鼓励节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节水项目建设和运行、第二十二条、市 县。区.人民政府鼓励地区间、行业间。取用水户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水权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