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节水措施第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节水农业设施和非常规水集蓄利用设施建设,加强农村供水工程提升改造。综合运用工程措施、农耕农艺措施。发展高效节水农业,保障农村人畜饮水节约安全。第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推行以节水为重点的技术改造。加快淘汰技术落后高耗水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改进工艺流程。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第十九条、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高耗水服务业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或者设施,第二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城市供水管网设施改造,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优先使用,提升再生水和雨水利用水平、城乡绿化,环境卫生 观赏性景观,生态湿地.建筑施工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火力发电。钢铁、有色金属和化工等高耗水工业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鼓励有条件的宾馆.饭店。商场等公共场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住宅小区建设再生水收集.处理、循环利用设施 第二十一条。市。县,区 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节水资金的投入 支持农业 工业 服务业节水工程和非常规水源利用工程建设。鼓励节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 新产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节水项目建设和运行.第二十二条,市,县 区,人民政府鼓励地区间,行业间、取用水户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水权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