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节水措施第十七条,市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节水农业设施和非常规水集蓄利用设施建设,加强农村供水工程提升改造.综合运用工程措施,农耕农艺措施、发展高效节水农业.保障农村人畜饮水节约安全,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推行以节水为重点的技术改造 加快淘汰技术落后高耗水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改进工艺流程 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第十九条。洗车。洗浴,游泳 水上娱乐等高耗水服务业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或者设施.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城市供水管网设施改造,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优先使用。提升再生水和雨水利用水平,城乡绿化、环境卫生,观赏性景观、生态湿地,建筑施工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火力发电,钢铁.有色金属和化工等高耗水工业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鼓励有条件的宾馆、饭店,商场等公共场所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住宅小区建设再生水收集。处理.循环利用设施,第二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节水资金的投入、支持农业.工业,服务业节水工程和非常规水源利用工程建设,鼓励节水科学技术研究 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节水项目建设和运行 第二十二条,市,县 区,人民政府鼓励地区间,行业间 取用水户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水权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