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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节水措施第十七条、市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节水农业设施和非常规水集蓄利用设施建设、加强农村供水工程提升改造.综合运用工程措施、农耕农艺措施,发展高效节水农业,保障农村人畜饮水节约安全 第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推行以节水为重点的技术改造 加快淘汰技术落后高耗水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改进工艺流程,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第十九条,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高耗水服务业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 设备或者设施、第二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城市供水管网设施改造、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 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优先使用,提升再生水和雨水利用水平,城乡绿化、环境卫生、观赏性景观,生态湿地,建筑施工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火力发电.钢铁。有色金属和化工等高耗水工业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鼓励有条件的宾馆,饭店,商场等公共场所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住宅小区建设再生水收集.处理,循环利用设施 第二十一条 市 县、区 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节水资金的投入.支持农业。工业.服务业节水工程和非常规水源利用工程建设、鼓励节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节水项目建设和运行 第二十二条。市 县 区。人民政府鼓励地区间,行业间。取用水户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水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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