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节水措施第十七条、市、县 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节水农业设施和非常规水集蓄利用设施建设.加强农村供水工程提升改造,综合运用工程措施,农耕农艺措施。发展高效节水农业,保障农村人畜饮水节约安全 第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推行以节水为重点的技术改造 加快淘汰技术落后高耗水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改进工艺流程,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第十九条.洗车。洗浴.游泳 水上娱乐等高耗水服务业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或者设施。第二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城市供水管网设施改造。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优先使用,提升再生水和雨水利用水平,城乡绿化、环境卫生,观赏性景观,生态湿地。建筑施工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火力发电。钢铁.有色金属和化工等高耗水工业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鼓励有条件的宾馆、饭店,商场等公共场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住宅小区建设再生水收集。处理、循环利用设施、第二十一条,市 县,区 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节水资金的投入,支持农业、工业。服务业节水工程和非常规水源利用工程建设,鼓励节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节水项目建设和运行。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地区间.行业间,取用水户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水权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