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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节水措施第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节水农业设施和非常规水集蓄利用设施建设。加强农村供水工程提升改造.综合运用工程措施。农耕农艺措施.发展高效节水农业.保障农村人畜饮水节约安全,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推行以节水为重点的技术改造,加快淘汰技术落后高耗水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改进工艺流程.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第十九条,洗车,洗浴 游泳、水上娱乐等高耗水服务业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或者设施.第二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城市供水管网设施改造、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优先使用.提升再生水和雨水利用水平,城乡绿化 环境卫生、观赏性景观,生态湿地、建筑施工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火力发电,钢铁,有色金属和化工等高耗水工业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鼓励有条件的宾馆。饭店,商场等公共场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住宅小区建设再生水收集。处理、循环利用设施。第二十一条,市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节水资金的投入,支持农业,工业。服务业节水工程和非常规水源利用工程建设 鼓励节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节水新技术 新工艺,新产品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节水项目建设和运行,第二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地区间.行业间 取用水户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水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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