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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节水措施第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节水农业设施和非常规水集蓄利用设施建设,加强农村供水工程提升改造,综合运用工程措施,农耕农艺措施、发展高效节水农业,保障农村人畜饮水节约安全,第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推行以节水为重点的技术改造。加快淘汰技术落后高耗水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改进工艺流程 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第十九条。洗车 洗浴、游泳 水上娱乐等高耗水服务业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或者设施。第二十条 市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城市供水管网设施改造,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优先使用。提升再生水和雨水利用水平 城乡绿化,环境卫生 观赏性景观、生态湿地。建筑施工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火力发电 钢铁、有色金属和化工等高耗水工业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鼓励有条件的宾馆,饭店,商场等公共场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住宅小区建设再生水收集、处理、循环利用设施。第二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节水资金的投入.支持农业、工业,服务业节水工程和非常规水源利用工程建设。鼓励节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节水项目建设和运行.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地区间,行业间。取用水户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水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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