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节水措施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节水农业设施和非常规水集蓄利用设施建设 加强农村供水工程提升改造.综合运用工程措施,农耕农艺措施,发展高效节水农业。保障农村人畜饮水节约安全 第十八条.市,县 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推行以节水为重点的技术改造,加快淘汰技术落后高耗水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改进工艺流程 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第十九条,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高耗水服务业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或者设施,第二十条、市 县,区 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城市供水管网设施改造.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优先使用 提升再生水和雨水利用水平 城乡绿化 环境卫生.观赏性景观.生态湿地 建筑施工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火力发电,钢铁、有色金属和化工等高耗水工业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鼓励有条件的宾馆,饭店、商场等公共场所,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住宅小区建设再生水收集.处理.循环利用设施。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节水资金的投入,支持农业.工业。服务业节水工程和非常规水源利用工程建设,鼓励节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节水项目建设和运行,第二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地区间,行业间.取用水户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水权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