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用水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有效利用.推进节水型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取水 供水,用水,排水及非常规水源利用全过程节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节水 是指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用水.采取工程 管理.技术、经济等措施,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扩大非常规水源利用 降低水资源消耗和损失、节约集约利用水资源的活动。第三条 节约用水工作坚持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总量控制.节水优先、高效利用,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议事协调和目标考核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节约用水工作.村、居 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节约用水工作.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制定节约用水政策.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市,县、区 人民政府发展改革 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 城乡建设.市场监管.财政。教育.科技,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保障房产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节约用水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宣传,树立节约用水先进典型.推广节约用水先进经验。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市。县,区 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节约用水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 增强青少年珍惜水资源和节约用水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劝阻.举报浪费水资源的行为、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用水举报制度 公布举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