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用水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有效利用、推进节水型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取水,供水。用水,排水及非常规水源利用全过程节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节水.是指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用水 采取工程、管理 技术、经济等措施 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扩大非常规水源利用、降低水资源消耗和损失。节约集约利用水资源的活动。第三条,节约用水工作坚持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总量控制,节水优先.高效利用。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议事协调和目标考核机制。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节约用水工作。村,居 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节约用水工作。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制定节约用水政策、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城乡建设,市场监管,财政、教育.科技,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保障房产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节约用水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宣传,树立节约用水先进典型 推广节约用水先进经验.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市 县,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节约用水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增强青少年珍惜水资源和节约用水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劝阻,举报浪费水资源的行为,市.县。区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用水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