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用水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有效利用。推进节水型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取水.供水。用水,排水及非常规水源利用全过程节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节水,是指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用水、采取工程,管理 技术。经济等措施 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 扩大非常规水源利用.降低水资源消耗和损失.节约集约利用水资源的活动,第三条、节约用水工作坚持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总量控制,节水优先,高效利用,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议事协调和目标考核机制,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节约用水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节约用水工作,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制定节约用水政策,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城乡建设、市场监管,财政,教育 科技,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保障房产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节约用水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宣传 树立节约用水先进典型,推广节约用水先进经验 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节约用水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 增强青少年珍惜水资源和节约用水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劝阻。举报浪费水资源的行为。市 县.区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用水举报制度 公布举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