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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用水管理 促进水资源合理有效利用,推进节水型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取水、供水,用水。排水及非常规水源利用全过程节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节水,是指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用水、采取工程。管理、技术、经济等措施.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扩大非常规水源利用、降低水资源消耗和损失 节约集约利用水资源的活动。第三条.节约用水工作坚持统筹规划 合理配置,总量控制 节水优先,高效利用,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 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建立健全议事协调和目标考核机制.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节约用水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节约用水工作,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制定节约用水政策,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 农业农村、城乡建设,市场监管 财政 教育.科技 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保障房产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节约用水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宣传.树立节约用水先进典型。推广节约用水先进经验 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节约用水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增强青少年珍惜水资源和节约用水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劝阻.举报浪费水资源的行为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用水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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