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用水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有效利用,推进节水型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取水,供水,用水,排水及非常规水源利用全过程节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节水,是指统筹生产 生活、生态用水 采取工程,管理,技术、经济等措施 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扩大非常规水源利用,降低水资源消耗和损失。节约集约利用水资源的活动,第三条。节约用水工作坚持统筹规划 合理配置。总量控制。节水优先。高效利用,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 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议事协调和目标考核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节约用水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节约用水工作。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制定节约用水政策、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 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城乡建设。市场监管,财政。教育。科技.自然资源规划 生态环境,住房保障房产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节约用水相关工作。第六条。市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宣传。树立节约用水先进典型、推广节约用水先进经验,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市,县 区 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节约用水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增强青少年珍惜水资源和节约用水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有权劝阻,举报浪费水资源的行为,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用水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