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用水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有效利用.推进节水型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取水 供水、用水.排水及非常规水源利用全过程节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节水,是指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用水,采取工程,管理。技术.经济等措施,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扩大非常规水源利用。降低水资源消耗和损失.节约集约利用水资源的活动、第三条,节约用水工作坚持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总量控制,节水优先.高效利用,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议事协调和目标考核机制.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节约用水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节约用水工作。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制定节约用水政策、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城乡建设,市场监管,财政 教育。科技。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保障房产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节约用水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的法律 法规。规章和政策宣传、树立节约用水先进典型、推广节约用水先进经验,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节约用水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增强青少年珍惜水资源和节约用水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劝阻 举报浪费水资源的行为。市。县 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用水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