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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用水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有效利用。推进节水型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取水、供水,用水 排水及非常规水源利用全过程节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节水、是指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用水,采取工程.管理,技术。经济等措施。控制用水总量 提高用水效率 扩大非常规水源利用,降低水资源消耗和损失,节约集约利用水资源的活动.第三条,节约用水工作坚持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总量控制 节水优先、高效利用、因地制宜 分类指导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建立健全议事协调和目标考核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节约用水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节约用水工作。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制定节约用水政策。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 城乡建设、市场监管,财政 教育,科技,自然资源规划 生态环境.住房保障房产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节约用水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宣传,树立节约用水先进典型 推广节约用水先进经验,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节约用水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增强青少年珍惜水资源和节约用水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劝阻。举报浪费水资源的行为,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用水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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