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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用水管理 促进水资源合理有效利用、推进节水型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取水,供水 用水、排水及非常规水源利用全过程节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节水,是指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用水。采取工程.管理,技术、经济等措施 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扩大非常规水源利用。降低水资源消耗和损失。节约集约利用水资源的活动、第三条.节约用水工作坚持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总量控制、节水优先。高效利用。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议事协调和目标考核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节约用水工作.村 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节约用水工作、第五条,市,县、区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制定节约用水政策。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市 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 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城乡建设,市场监管、财政,教育.科技.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保障房产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节约用水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宣传,树立节约用水先进典型 推广节约用水先进经验.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市 县,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节约用水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 增强青少年珍惜水资源和节约用水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劝阻.举报浪费水资源的行为,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用水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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