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用水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有效利用、推进节水型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取水。供水 用水,排水及非常规水源利用全过程节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节水 是指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用水。采取工程,管理、技术.经济等措施.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扩大非常规水源利用,降低水资源消耗和损失,节约集约利用水资源的活动、第三条。节约用水工作坚持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总量控制.节水优先,高效利用,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 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议事协调和目标考核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节约用水工作.村,居 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节约用水工作,第五条。市 县。区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制定节约用水政策,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 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城乡建设,市场监管,财政、教育 科技。自然资源规划 生态环境 住房保障房产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节约用水相关工作,第六条.市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宣传,树立节约用水先进典型.推广节约用水先进经验 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市,县 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节约用水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增强青少年珍惜水资源和节约用水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有权劝阻.举报浪费水资源的行为、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用水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