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用水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有效利用,推进节水型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取水。供水,用水.排水及非常规水源利用全过程节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节水.是指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用水,采取工程.管理、技术.经济等措施,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扩大非常规水源利用。降低水资源消耗和损失,节约集约利用水资源的活动、第三条,节约用水工作坚持统筹规划,合理配置 总量控制。节水优先.高效利用.因地制宜 分类指导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 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议事协调和目标考核机制,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节约用水工作,村 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第五条,市,县 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制定节约用水政策、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市,县.区 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 农业农村。城乡建设 市场监管 财政 教育、科技 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保障房产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节约用水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宣传.树立节约用水先进典型,推广节约用水先进经验、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市.县,区 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节约用水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增强青少年珍惜水资源和节约用水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劝阻 举报浪费水资源的行为,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用水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