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不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三,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不准许符合入网技术标准的燃气和热力入网,造成燃气。热力生产企业经济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石油销售企业未按照相关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造成生物液体燃料生产企业经济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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