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新型能源强省建设.推动新能源开发利用,优化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能源的调查。规划,开发.建设 利用,储存及其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新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氢能、核能等能源.第三条、新能源发展应当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 坚持绿色发展理念。遵循统筹规划 系统衔接,因地制宜、综合利用的原则,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多元支撑的新型能源体系,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能源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新能源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新能源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新能源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综合采取资金支持和金融扶持等措施,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新能源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发展促进工作,发展改革、科学技术 工业和信息化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 林业和草原.统计 市场监管,气象、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能源发展相关工作、第六条.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参与新能源开发利用。依法保护新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新能源相关宣传教育 普及能源节约,低碳发展和绿色消费等相关知识,引导全社会树立绿色低碳生活理念 第八条,本省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及其他地区新能源发展领域的沟通协作、推动能源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优化电力运行协同调度机制,加大跨省跨区新能源外送消纳规模.增强省际间能源资源互济能力,加强新能源资源开发 装备制造、产业协同、技术研发 绿色电力交易等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协同推动新能源开发利用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