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服务保障第三十四条.电网企业应当适度超前布局,加强电网规划建设、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应用先进电力技术和设备,发展分布式智能电网.提高电网智能调节水平.增强电网对新能源接入的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第三十五条.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接入和消纳新能源.与按照新能源发展相关规划建设并依法取得核准或者备案的新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提供并网服务,电网企业应当推进新能源电子平台广泛应用。实现接网全流程线上办理.提升接网服务便利化水平 电网企业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发电并网标准、对国家认可的检测认证机构检测认证合格的涉网设备,不得要求重复检测,新能源发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站接入电网的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开展电站建设与调试 使用的涉网设备应当通过检测认证。不得擅自停运和调整参数。第三十六条。本省建立和完善适应高比例新能源发展的市场机制.支持新能源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参与绿证交易和绿色电力交易 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新能源产业。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鼓励新型储能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以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 电网企业应当进行科学调度.发挥储能调峰作用,第三十七条,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煤电深度调峰补偿机制,引导燃煤发电企业实施机组灵活性改造、增强机组调峰能力,保障新能源安全稳定供应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统筹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整体利益 引导企业参与电源、电网、负荷,储能互动.提升电力需求侧响应填谷能力,促进新能源消纳,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鼓励新能源企业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支持核证减排量参与交易.第四十条。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燃气和热力、符合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石油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第四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新能源发展需求.依法依规优化调整林地 草地.湿地等规划、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科学合理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建立新能源项目用地,用林.用草。用海审查协调联动机制 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保障新能源项目用地.用林 用草,用海的建设需求,鼓励各地通过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新能源项目建设用地.鼓励利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光伏发电产业.在严格保护生态前提下,鼓励在沙漠 荒漠等区域选址建设大型光伏基地.对于油田 气田以及难以复垦或者修复的采煤沉陷区。推进其中的非耕地区域规划建设光伏基地.占用基本草原外草原建设光伏方阵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评估草地资源与生态状况、合理确定适建区域,建设模式与建设标准。鼓励采用草光互补模式、促进草原生态修复 占用灌木林地,用于养殖的人工水域和人工滩涂建设光伏方阵的,应当采取林光互补、渔光互补模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划和规定执行,新能源项目建设应当避让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规定避让的区域,新能源项目建设严禁占用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规定禁止的区域.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探索建立新能源项目及配套电网工程审批绿色通道,依法依规规范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 推行全流程网上办理.一次性告知、并联审批等制度、提高审批效率,第四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新能源项目建设,加快落实项目建设条件。督促投资主体加强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按期完成新能源项目建设,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发展改革。能源等部门应当完善支持新能源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推动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建设,引导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产学研合作、开展新能源关键技术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财力状况,安排资金支持下列新能源发展事项,一,新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标准制定.二.新能源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三.新能源的资源勘查调查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四 新能源开发利用示范工程建设或者设施设备购置补贴,五 新能源开发利用的其他事项、第四十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为新能源项目提供金融服务产品和信贷支持 对已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的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给予补贴确权贷款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运用政府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新能源项目,鼓励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新能源项目,支持新能源企业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债券。不动产信托投资基金等方式直接融资,第四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依规落实新能源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第四十八条.从事新能源调查,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保护生态环境,禁止破坏性开发利用。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新能源发展工作、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新能源发展促进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