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新能源发展相关规划 因地制宜确定本行政区域新能源发展重点方向。合理有序开发新能源资源,第十七条 新能源开发建设应当做好规划选址.资源测评 建设条件论证、市场需求分析等相关准备、符合用地。用林。用草,用海等规定以及河湖和湿地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有关要求。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新能源发展相关规划等,统筹利用风能 太阳能资源.制定集中式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风能,太阳能资源丰富的地区规模化,基地化发展,鼓励太阳能资源丰富地区采用农光 林光 草光,牧光,渔光互补等模式或者结合矿山修复 生态修复等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光伏方阵建设应当根据不同区域和不同模式科学测算,合理设置建设标准,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鼓励海上风能。太阳能资源丰富地区采取集中连片,规模化开发等方式建设海上风力发电,光伏发电项目,探索海上风力发电.光伏发电与水产养殖,制氢 储能.文旅观光等业态融合的多元化发展模式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并网容量,在建容量。拟建容量及分布区域等数据统计.定期公开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可接入容量、引导分布式光伏发电,分散式风力发电合理布局。鼓励符合条件的公共建筑。工商业建筑.户用屋顶等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重点推动分布式光伏在交通。公共服务等领域应用 鼓励风能资源丰富地区依法依规利用乡村。开发区 油气矿区及周边地区的零散土地资源,开发建设分散式风电.第二十条,鼓励和支持利用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以及其他废弃物等生物质资源 采用清洁高效技术生产沼气和生物天然气.推动生物天然气产业化发展、鼓励和支持生物质燃料生产和利用、发展生物质热、电。气、炭。肥等联产,提升农林废弃物的能源化利用水平,促进生物质能多元化利用,鼓励采用清洁环保的先进发电技术处理城乡生活垃圾、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自然资源.水行政等部门应当因地制宜科学推进地热能的开发利用。根据地热资源禀赋.将具备条件的地热能用于地热发电。推广地热能供暖制冷.有序推进温泉旅游、医疗康养、设施农业等产业发展、实现地热能多元梯级利用。鼓励地热能开发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开展地热能高效开发利用关键技术研发、为地热能开发利用提供技术支持。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发展新能源电解水制氢 推动制氢关键核心技术创新,促进绿氢产业规模化发展 按照国家氢能产业标准体系建设要求,科学谋划氢能多相态储运通道.形成多元化储运格局 推进氢能装备研发攻关.优化布局加氢基础设施.拓展氢能在交通,发电,分布式供热,绿色钢铁。绿色化工等领域示范应用、第二十三条、鼓励核能安全综合利用 有序推进核电站建设、优化能源结构 提高能源供给能力,第二十四条、电网企业应当加强新能源发电项目配套送出工程建设,合理安排建设时序 确保送出工程与电源项目建设进度相匹配,保障新能源发电项目及时并网 与电网企业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新能源发电项目配套送出工程。可以由发电企业投资建设,建成后、经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协商 可以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回购,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区域风力发电和光伏发电发展规模,电力系统调峰需求。站址资源条件,项目经济性等 推进抽水蓄能电站规划建设。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促进新能源消纳和能源结构调整。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布局建设电化学储能。机械储能,电磁储能.储氢 储热 冷、等新型储能项目,推动新型储能规模化应用 支持社会资源参与新型储能建设。引导新能源电站以自建 合建共享等市场化方式配置新型储能,推广新型储能在电源、电网,用户等环节的应用,提升电力系统灵活性,促进新能源高比例消纳,鼓励企业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开展新型储能技术研发,提升新型储能领域创新能力.第二十七条、鼓励新建建筑与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供能系统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支持已建建筑推广应用新能源供能系统。推进新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第二十八条,鼓励油气,煤炭等传统能源企业依法依规利用自有矿权.土地等资源,加强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开发利用、推进新能源与传统能源融合发展、推动生产用能替代,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新能源产业发展政策扶持力度 培育打造特色鲜明.链条完整.品牌高端,带动效应显著的新能源产业集群。促进产业链与创新链、资金链 人才链深度融合,发挥龙头企业引领作用 推动民营企业参与新能源产业发展,第三十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 发展改革 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动太阳能发电系统,风机装备、抽水蓄能发电关键装备 新型储能电池.储氢设备等新能源装备领域科技创新与示范应用.推动新技术.新材料研发应用,促进新能源装备与能源电子产业融合发展、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新能源应用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全社会优先使用风能 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清洁低碳能源 激发全社会绿色能源消费潜力 推进能源消费结构绿色转型升级。鼓励新能源设施设备改造升级。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且经安全运行评估认定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新能源发电和新型储能设施设备、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解列拆除并修复相应生态环境 鼓励新能源企业,设备制造企业。科研机构 高等学校等有关单位开展新能源设施设备废旧物资循环利用研究 建立健全新能源设施设备循环利用产业链体系。第三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京津冀增量数据中心及相关产业向风能 太阳能资源富集地区布局,支持以新能源供能为主的绿色大数据基地建设,促进大数据产业与新能源产业融合发展。依托雄安新区。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等新增用能区域扩大张家口,承德地区新能源电力消纳.推动新能源电力京津冀协同消纳,探索开展新能源电力直供、提高终端用能的新能源电力比重 第三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张家口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建设,支持新能源政策先行先试。促进光伏发电,风电.氢能等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发展政策体系。探索新能源发展新模式新业态,推广绿色节能 绿色消费.推动新能源高比例,规模化应用,带动产业转型升级 促进产城融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