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第三十七条.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在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布审批事项,申请办理流程,受理单位、联系方式。举报受理方式等信息并及时更新,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或者当地公安机关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单位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单位。第三十九条,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制定有关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安全管理的应急预案 定期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应急管理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健全信息互通,协同配合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者、生产者,应当确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具备紧急避让 降落等应急处置功能,避免或者减轻无人驾驶航空器发生事故时对生命财产的损害、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飞行紧急情况处置预案,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四十条,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发生异常情况时 组织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处置 服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的指令 导致发生飞行安全问题的,组织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还应当在无人驾驶航空器降落后24小时内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报告有关情况、第四十一条 对空中不明情况和无人驾驶航空器违规飞行,公安机关在条件有利时可以对低空目标实施先期处置、并负责违规飞行无人驾驶航空器落地后的现场处置,有关军事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单位按职责分工组织查证处置,民用航空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四十二条.无人驾驶航空器违反飞行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技术防控,扣押有关物品、责令停止飞行。查封违法活动场所等紧急处置措施.第四十三条,军队,警察以及按照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授权的高风险反恐怖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可以依法配备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 在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军事机关的指导监督下从严控制设置和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配备。设置、使用以及授权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 公安,国家安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军事机关制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拥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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