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有关活动 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无人驾驶航空器 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航空器、无人驾驶航空器按照性能指标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第三条,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 坚持安全第一,服务发展、分类管理.协同监管的原则.第四条.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 组织协调解决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民用航空、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人驾驶航空器有关管理工作.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责任区内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第五条 国家鼓励无人驾驶航空器科研创新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融合创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无人驾驶航空器科研创新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提供支持。国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创新空域供给和使用机制、完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配套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第六条,无人驾驶航空器有关行业协会应当通过制定、实施团体标准等方式加强行业自律.宣传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知识 增强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开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有关活动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