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空域和飞行活动管理第十八条、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空域应当遵循统筹配置,安全高效原则.以隔离飞行为主,兼顾融合飞行需求 充分考虑飞行安全和公众利益,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空域应当明确水平.垂直范围和使用时间,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为无人驾驶航空器执行军事,警察,海关。应急管理飞行任务优先划设空域。第十九条 国家根据需要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以下简称管制空域,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 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 以及下列区域上方的空域应当划设为管制空域 一,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二.国界线、实际控制线,边境线向我方一侧一定范围的区域。三。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监管场所等涉密单位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四,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域.核设施控制区域 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和仓储区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储区域.五、发电厂 变电站、加油,气 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电枢纽 重大水利设施 港口 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六。射电天文台,卫星测控。导航,站,航空无线电导航台.雷达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七。重要革命纪念地、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八,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区域.管制空域的具体范围由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确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位发布航行情报.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管制空域范围以外的空域为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飞空域,以下简称适飞空域、第二十条,遇有特殊情况 可以临时增加管制空域。由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有关空域的水平、垂直范围和使用时间 保障国家重大活动以及其他大型活动的。在临时增加的管制空域生效24小时前 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公告。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位发布航行情报、保障执行军事任务或者反恐维稳、抢险救灾,医疗救护等其他紧急任务的 在临时增加的管制空域生效30分钟前.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公告.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位发布航行情报.第二十一条.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需要设置管制空域的地面警示标志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置并加强日常巡查。第二十二条。无人驾驶航空器通常应当与有人驾驶航空器隔离飞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可以进行融合飞行。一,根据任务或者飞行课目需要,警察、海关、应急管理部门辖有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与本部门、本单位使用的有人驾驶航空器在同一空域或者同一机场区域的飞行.二,取得适航许可的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三.取得适航许可的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不超过真高300米的飞行 四 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不超过真高300米的飞行、五。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上方不超过真高300米的飞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融合飞行无需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一。微型 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的飞行 二,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 第二十三条。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统筹建设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对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动态监管与服务.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公安 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采集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登记,使用的有关信息,依托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共享 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信息安全,第二十四条.除微型以外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操控人员应当确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报送识别信息、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应当广播式自动发送识别信息.第二十五条。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主动采取事故预防措施.对飞行安全承担主体责任.第二十六条,除本条例第三十一条另有规定外 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飞行前1日21时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在固定空域内实施常态飞行活动的,可以提出长期飞行活动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并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将飞行计划报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七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组织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操控人员信息以及有关资质证书。二,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类型、数量,主要性能指标和登记管理信息。三、飞行任务性质和飞行方式.执行国家规定的特殊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还应当提供有效的任务批准文件,四、起飞.降落和备降机场,场地,五。通信联络方法.六,预计飞行开始,结束时刻,七.飞行航线.高度。速度和空域范围,进出空域方法,八 指挥控制链路无线电频率以及占用带宽、九,通信、导航和被监视能力.十.安装二次雷达应答机或者有关自动监视设备的,应当注明代码申请 十一,应急处置程序,十二,特殊飞行保障需求、十三,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与空域使用和飞行安全有关的其他必要信息.第二十八条.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申请按照下列权限批准 一,在飞行管制分区内飞行的.由负责该飞行管制分区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二,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飞行的、由负责该飞行管制区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三 超出飞行管制区飞行的。由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授权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第二十九条、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执行反恐维稳,抢险救灾,医疗救护等紧急任务的。应当在计划起飞30分钟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起飞10分钟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执行特别紧急任务的,使用单位可以随时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第三十条 飞行活动已获得批准的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应当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报告预计起飞时刻和准备情况 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第三十一条.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下列飞行活动,无需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一,微型 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的飞行活动 二,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三。警察 海关,应急管理部门辖有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其驻地。地面,水面。训练场。靶场等上方不超过真高120米的空域内的飞行活动、但是,需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 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民用运输机场管制地带内执行巡检。勘察 校验等飞行任务.但是,需定期报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备案、并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前款规定的飞行活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提出飞行活动申请,一,通过通信基站或者互联网进行无人驾驶航空器中继飞行.二。运载危险品或者投放物品、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除外 三、飞越集会人群上空,四,在移动的交通工具上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五、实施分布式操作或者集群飞行,微型 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飞行的 无需取得特殊通用航空飞行任务批准文件、第三十二条,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书,证件,并在实施飞行活动时随身携带备查、二 实施飞行活动前做好安全飞行准备,检查无人驾驶航空器状态。并及时更新电子围栏等信息 三,实时掌握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动态。实施需经批准的飞行活动应当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保持通信联络畅通。服从空中交通管理,飞行结束后及时报告.四。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保持必要的安全间隔.五,操控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应当保持视距内飞行,六、操控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飞行的.应当遵守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关于限速、通信.导航等方面的规定,七.在夜间或者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飞行的。应当开启灯光系统并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八 实施超视距飞行的.应当掌握飞行空域内其他航空器的飞行动态 采取避免相撞的措施 九,受到酒精类饮料,麻醉剂或者其他药物影响时,不得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 十 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飞行活动行为规范、第三十三条、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应当遵守下列避让规则,一,避让有人驾驶航空器,无动力装置的航空器以及地面、水上交通工具.二.单架飞行避让集群飞行。三.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避让其他无人驾驶航空器,四,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避让规则、第三十四条 禁止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下列行为.一、违法拍摄军事设施、军工设施或者其他涉密场所.二、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秩序或者公共场所秩序,三、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四.投放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宣传品或者其他物品,五,危及公共设施、单位或者个人财产安全 六,危及他人生命健康、非法采集信息,或者侵犯他人其他人身权益 七。非法获取,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违法向境外提供数据信息。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五条,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后 方可从事测绘活动,外国无人驾驶航空器或者由外国人员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得在我国境内实施测绘、电波参数测试等飞行活动、第三十六条.模型航空器应当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为航空飞行营地划定的空域内飞行 但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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