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货运第二十一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 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 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第二十五条、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 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第二十七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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