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货运第二十一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 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第二十三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 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第二十五条。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 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第二十七条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托运危险货物的 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 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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