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货运第二十一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 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第二十三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四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 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第二十五条,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 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 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防止危险货物燃烧 爆炸 辐射,泄漏等。第二十七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 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 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