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执法监督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其工作人员的法制。业务素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法制和道路运输管理业务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第五十五条,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 复制有关资料、但是 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