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简易程序第十二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 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复核事实,理由和证据。第十四条.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执法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三日内报所属执法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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