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简易程序第十二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 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复核事实,理由和证据.第十四条、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 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执法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三日内报所属执法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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