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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加强营业线施工的监督管理,重点检查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和执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 关键时段.关键环节和突发事件时的安全控制等工作.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促铁路运输企业及有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加强隐患排查整治,堵塞安全漏洞,确保安全。第五十四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和制止影响铁路安全的营业线施工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责任追究 按规定进行公告,依法对因铁路营业线施工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定责处理。第五十五条,铁路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督管理工作不力.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单位,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可采取约谈、通报,警示等方式、督促整改落实和吸取教训.第五十六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研究分析营业线施工安全形势 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建议,针对苗头性 倾向性问题、可采用安全预警和挂牌督办的方式 提醒、督促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十七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对营业线施工安全事故、事故隐患或监督检查人员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第五十八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执法水平,铁路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应当熟悉铁路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作风严谨 坚持原则,纪律严明 廉洁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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