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安全管理责任第四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对营业线施工期间运输.营业线施工。安全等各方面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规范营业线施工组织流程,加强安全宣传和教育。执行安全管理规定.保障安全投入,组织协调相关单位 部门,有计划地组织营业线施工和运输生产,确保安全生产和有序运输。第四十二条。建设管理单位负责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审核设计,营业线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机械设备,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按规定做好勘察,设计、工程招投标、预审施工方案。项目经理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第四十三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应当明确营业线施工期间的行车安全条件。影响范围内行车设备的状况、所涉及的行车设备的防护措施、为确保行车安全采取的营业线施工工艺和指导性施工安全方案,施工过渡方案等。第四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认真履行监理合同 监督营业线施工单位按设计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施工,防范施工中的安全隐患.消除施工质量不良等遗留的安全隐患 第四十五条 营业线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的职责.落实安全教育和培训责任.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对,级施工制定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安全关键卡控表。并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第四十六条 施工、维修、负责人应当具备必需的施工。维修 安全素质 对施工 维修.项目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施工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 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应当经过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担任上述工作、营业线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联络员 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应当经过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线施工相关知识培训 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担任上述工作,第四十七条 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 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被派遣劳动者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但不能担任安全防护员和带班人员等工作,不得单独上道作业 第四十八条,设备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勘察设计和营业线施工单位核查既有设备情况.提供地下管。线,光电缆等隐蔽设施的准确位置,无法提供准确位置时、由勘察设计单位会同营业线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共同探查。核实。划定防护范围、在签订安全协议时,明确各方安全责任.设计和营业线施工单位对既有设施应有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中造成损坏。第四十九条,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营业线施工的点前准备,点中控制,点后开通,逐步提速等情况的监护工作.对施工涉及行车的设备安全实行全程监督检查 对施工单位违章作业 安全措施不落实以及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 有权停止其作业。第五十条。营业线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铁路各项规章制度,对于营业线施工前超范围准备。施工中挖断光电缆.爆破损坏行车设备.作业车辆溜逸、轨道车辆违章行驶,施工后线路未达到放行列车条件违章放行列车,开通后整修线路不及时。机械和料具侵限.使用封连线和违章使用手摇把等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 应当制定防范措施.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发生、施工料具应当集中管理,必要时派人看守,对影响行车的各个环节,应当加强管理。落实措施,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第五十一条.行车组织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制定营业线施工情况下的运输组织措施,提前调整车流。加强施工期间的行车组织指挥 为施工创造条件.非正常情况下接发列车。应当派胜任人员到岗监督作业、严格执行作业标准 落实安全卡控措施,控制好行车命令发布核对,确认区间空闲,进路检查确认 行车凭证填写交付,引导信号使用等关键环节,营业线施工开通应当严格执行登记开通,签认和列车调度员发布开通命令的程序,第五十二条。施工过渡是增建线路,新线引入、技术改造,电气化工程等营业线建设项目组织施工和运输配合的重要环节 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单位,部门,应当加强过渡工程管理,保证人身,行车和营业线施工安全,建设管理单位应当组织行车组织 设备管理.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部门、对营业线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审查,行车组织和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参加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和施工过渡方案的审查工作。做好现场配合 过渡工程的开通速度和运行速度由营业线施工单位依据设计和施工资料提出申请。经运营单位审查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