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源头减排3。2.1 源头减排设施应包括渗透,调蓄,转输和雨水利用等设施 当降雨小于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所对应设计降雨量时,不应向市政雨水管渠排放未经控制的雨水.当地区整体改建时、对于相同的设计重现期,改建后的径流量不得超过原有径流量,3 2,2。城镇源头减排设施规模应根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径流污染控制目标.建设前径流量和雨水利用量合理确定,并应明确相应的设计降雨量、3.2,3.城镇建设用地内平面和竖向设计应考虑雨水径流的控制要求。确保源头减排设施服务范围内的径流能进入相应的设施、3,2。4 城镇源头减排设施的溢流口设置应在保证排水安全的前提下 确保径流和污染的削减功能,3,2,5、城镇源头减排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和运行效果评估,并应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维护保养,整改或更新、3 2,6 地表污染严重的地区严禁设置源头减排设施.其雨水径流应单独收集处理,3。2.7。具有渗透功能的源头减排设施不应引起地质灾害,并不应损害构。建 筑物或道路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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