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GB 50174-2008
- 1 总 则
- 2 术 语
- 3 机房分级与性能要求
- 4 机房位置及设备布置
- 5 环境要求
- 6 建筑与结构
- 7 空气调节
- 8 电 气
- 8.1 供配电
- 8.2 照 明
- 8.3 静电防护
- 8.4 防雷与接地
- 9 电磁屏蔽
- 10 机房布线
- 11 机房监控与安全防范
- 12 给水排水
- 13 消 防
- 附录A 各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技术要求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条文说明
- 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GB 50059-2011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GB 50058-2014
-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7-1部分:辅助器件 铜导体的接线端子排 GB/T 14048.7-2016
- 高压直流设施的系统试验 GB/T 30423-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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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1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GB 14287.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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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GB 50057-2010
- 建筑电气制图标准[附条文说明] GB/T 50786-2012
8 电 气
8.1 供配电
8.1.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用电负荷等级及供电要求应根据机房的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及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执行。
8.1.2 电子信息设备供电电源质量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执行。
8.1.3 供配电系统应为电子信息系统的可扩展性预留备用容量。
8.1.4 户外供电线路不宜采用架空方式敷设。当户外供电线路采用具有金属外护套的电缆时,在电缆进出建筑物处应将金属外护套接地。
8.1.5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由专用配电变压器或专用回路供电,变压器宜采用干式变压器。
8.1.6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低压配电系统不应采用TN-C系统。电子信息设备的配电应按设备要求确定。
8.1.7 电子信息设备应由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不间断电源系统应有自动和手动旁路装置。确定不间断电源系统的基本容量时应留有余量。不间断电源系统的基本容量可按下式计算:
E≥1.2P (8.1.7)
式中 E——不间断电源系统的基本容量(不包含备份不间断电源系统设备)[(kW/kV·A)];
P——电子信息设备的计算负荷[(kW/kV·A)]。
8.1.8 用于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动力设备与电子信息设备的不间断电源系统应由不同回路配电。
8.1.9 电子信息设备的配电应采用专用配电箱(柜),专用配电箱(柜)应靠近用电设备安装。
8.1.10 电子信息设备专用配电箱(柜)宜配备浪涌保护器、电源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应提供远程通信接口。当输出端中性线与PE线之间的电位差不能满足电子信息设备使用要求时,宜配备隔离变压器。
8.1.11 电子信息设备的电源连接点应与其他设备的电源连接点严格区别,并应有明显标识。
8.1.12 A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配置后备柴油发电机系统,当市电发生故障时,后备柴油发电机应能承担全部负荷的需要。
8.1.13 后备柴油发电机的容量应包括不间断电源系统、空调和制冷设备的基本容量及应急照明和关系到生命安全等需要的负荷容量。
8.1.14 并列运行的柴油发电机,应具备自动和手动并网功能。
8.1.15 柴油发电机周围应设置检修用照明和维修电源,电源宜由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
8.1.16 市电与柴油发电机的切换应采用具有旁路功能的自动转换开关。自动转换开关检修时,不应影响电源的切换。
8.1.17 敷设在隐蔽通风空间的低压配电线路应采用阻燃铜芯电缆,电缆应沿线槽、桥架或局部穿管敷设;当配电电缆线槽(桥架)与通信缆线线槽(桥架)并列或交叉敷设时,配电电缆线槽(桥架)应敷设在通信缆线线槽(桥架)的下方。活动地板下作为空调静压箱时,电缆线槽(桥架)的布置不应阻断气流通路。
8.1.18 配电线路的中性线截面积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积;单相负荷应均匀地分配在三相线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