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擅自转让。出租、抵押的,其转让 出租,抵押土地的行为无效 由土地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非法转让土地处理 第三十五条。未按注册登记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 由土地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没收土地使用证。第三十六条。伪造 骗取或者擅自涂改土地证书的,其土地证书无效,由土地部门没收土地证书,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在土地登记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弄虚作假的.二 因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错,漏登记.或者登记不当而不纠正的,三、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四.遗失登记材料 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五、刁难当事人或者收受贿赂的、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七,拒绝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土地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依法取得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 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