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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登记管理,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部门,根据土地登记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他项权利,以下统称土地权利.进行审查确认。并颁发土地证书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利人是指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权利的单位和个人。本办法所称土地他项权利是指依据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取得的抵押权 承租权等项权利.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权利的取得。变更 终止,均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但法律、法规规定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除外,第四条,市、区县土地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第五条.依法登记的土地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未经依法登记的土地,不得转让 出租或者抵押.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不得先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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