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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登记管理.规范土地登记行为 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土地部门 根据土地登记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他项权利,以下统称土地权利.进行审查确认,并颁发土地证书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利人是指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权利的单位和个人,本办法所称土地他项权利是指依据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取得的抵押权。承租权等项权利.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权利的取得,变更 终止,均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但法律,法规规定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除外、第四条。市,区县土地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第五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未经依法登记的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或者抵押、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不得先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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