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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登记管理。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及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部门,根据土地登记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他项权利,以下统称土地权利 进行审查确认。并颁发土地证书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利人是指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权利的单位和个人,本办法所称土地他项权利是指依据土地所有权 使用权取得的抵押权,承租权等项权利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权利的取得,变更、终止、均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但法律。法规规定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除外 第四条、市、区县土地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第五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未经依法登记的土地。不得转让 出租或者抵押。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不得先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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