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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登记管理,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市 区县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土地部门。根据土地登记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他项权利,以下统称土地权利,进行审查确认.并颁发土地证书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利人是指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权利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土地他项权利是指依据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取得的抵押权,承租权等项权利,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权利的取得 变更,终止 均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但法律。法规规定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除外,第四条。市,区县土地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第五条.依法登记的土地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未经依法登记的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或者抵押。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不得先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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