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登记管理,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土地部门,根据土地登记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他项权利 以下统称土地权利,进行审查确认、并颁发土地证书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利人是指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权利的单位和个人、本办法所称土地他项权利是指依据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取得的抵押权,承租权等项权利,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权利的取得。变更 终止 均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但法律、法规规定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除外,第四条 市.区县土地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第五条,依法登记的土地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未经依法登记的土地。不得转让 出租或者抵押、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不得先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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