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审核和发证,第二十二条。土地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应当进行地籍调查.对土地登记的有关内容逐项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土地登记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土地部门进行地籍调查时,可以组织土地登记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进行现场指界.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指界的。由土地部门根据有关地籍资料。现状界址及指界情况确定宗地界线。并书面送达或者公告送达利害关系人。土地宗地界线有争议的.应当按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予以确定。第二十三条.土地登记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土地部门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被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土地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交异议书及有关证据、第二十四条。土地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复查申请人.经复查异议成立的。复查费用由土地部门承担,异议不成立的.复查费用由复查申请人承担.第二十五条.张店,博山,淄川。周村,临淄区和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由区人民政府颁发。桓台,沂源,高青县人民政府负责颁发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证书。第二十六条、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经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负责原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的人民政府所属土地部门应当准予登记 核发 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一,土地他项权利涉及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业经依法登记、二.土地他项权利业经土地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同意.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出租 抵押条件和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土地登记应当在下列期限内办结、并核发土地证书.一 初始土地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 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三、土地他项权利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处理异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二十八条,土地权利人发现土地登记结果有误或者有遗漏的 可以申请更正.经土地部门审核,申请属实的。依法予以更正 因土地部门审查疏忽,造成土地登记结果有误或者有遗漏的.土地部门应当予以纠正,注销原土地证书 无偿办理更正,并将更正结果书面通知土地权利人.第二十九条,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不得采取隐瞒事实或者伪造证件,文件资料等手段骗取土地证书。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部门可以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 并自注销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原土地权利人、一,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注销登记而未申请的。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三,抵押土地被依法处置的 四,土地被依法征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五 依法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更正,撤销。注销的土地证书。自被更正,撤销,注销之日起原土地证书即行失效。原持证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土地证书送交土地部门.逾期不交的、土地部门予以公告注销.第三十二条。土地部门应当设置土地登记簿 对土地登记事项全面,真实,准确记载。并永久保存,土地证书的记载与土地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以土地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除军事设施等保密单位的土地登记资料和土地登记中有保密要求的资料外,土地登记资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查询.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 涂改土地证书 土地证书灭失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凭土地部门确认的登记内容 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无异议的,由土地部门根据土地权利人的申请 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