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该国有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登记、集体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登记 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 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申请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由使用该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登记,土地他项权利由符合取得土地他项权利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登记、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方式或者合作条件.与外商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的.由合营企业或者中方合作者申请登记.与地上使用权分离的经批准独立使用的地下空间、由使用者申请地下空间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用地,由其主管单位申请登记,第七条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单元进行、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 应当分宗申请登记 两个以上的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对拥有该宗土地的份额申请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土地的.应当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部门申请登记.第八条,申请土地登记,可以由土地权利人办理 也可以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第九条.申请土地登记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单位设立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身份证明 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三。土地权属证明、共同使用同一宗地的,还须提交共有人共同使用该宗土地的约定,协议等资料,四,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登记的、应当同时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委托人,委托代理人双方的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的,还应当同时提交公证书或者认证书、第十条。土地登记包括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第十一条。经初始登记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权利人应当自土地权属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土地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一.因土地征用。交换.调整等原因引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二,土地使用权转让,继承。分割 合并的,三,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四,土地权利人姓名。名称、地址发生变化的,五。以赠与 继承 买卖.交换,分割.拆迁等方式处分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六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预售商品房的.预售人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证书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向土地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土地登记.领取商品房用地宗地分割转让登记证明 并将商品房用地宗地分割转让登记证明转交购房人 购房人应当自领取房屋产权证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商品房用地宗地分割转让登记证明 房屋产权证书到土地部门领取土地证书、第十三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出售单位应当自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公有住房出售合同 房屋产权证书和原土地证书办理变更土地登记、第十四条,城镇居民住房上市交易的。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证书,房屋产权证书、交易合同向土地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第十五条 依法出租或者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租赁或者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证书 土地使用权租赁或者抵押合同。向土地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或者抵押登记.其他土地他项权利的取得 由当事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第十六条.经登记的土地他项权利发生变更的 申请人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文件资料向土地部门申请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需要临时用地的,应当自临时用地申请被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土地部门申请临时用地登记、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权利人应当自土地权利终止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一.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不再续用的,二 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合同终止的。三,因不可抗力造成土地灭失的 四 土地权利终止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土地部门接到土地登记申请后、应当在十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 二、土地登记申请人没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三,土地权属来源不明的,四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土地登记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一,非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违法用地。尚未依法处理的,二.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解决的,三,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四,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有异议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暂缓登记情形消除后,土地部门应当予以核准登记、第二十一条。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登记费、申请注销土地登记的,免缴土地登记费,